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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第一次讯问律师应在场

2015年03月08日 15:09 来源于 财新网
赋予律师在场权可严防冤假错案,律师介入不会导致嫌疑人翻供,案件程序性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提案建议,应建立讯问过程律师在场制度,第一次讯问嫌疑人律师应在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嫌疑人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的采取及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

  施杰对财新记者表示,赋予律师在场权是严防冤假错案、严格禁止刑讯逼供最有效、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他认为,从第一次讯问嫌疑人开始律师就应在场。“当着律师的面,刑讯逼供自然就不可能了。”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包括施杰在内的许多法律界人士就呼吁赋予律师在场权,希望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始就能让律师在场,遗憾的是,这些建议并未被采纳。

  “目前看来建立这个制度确实有难度,但不管怎样,从现有刑事司法理念来看,这都是我们要积极争取的目标,还应当继续提、继续呼吁。”施杰告诉财新记者。

  施杰认为,赋予律师在场权有其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辩护律师,要给嫌疑人针对性讲解法律、维护嫌疑人诉讼权利、代嫌疑人申诉控告。之前都不让律师介入,怎么知道有没有刑讯逼供呢?律师又怎么履职呢?”

  在关于律师在场权的争论中,司法机关多担心律师在场导致嫌疑人翻供。施杰对此表示不能认可,他认为,律师在场权是程序性规定,给律师的权利仅限于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越侦查职责:

  “律师会见与当事人翻供这二者间没有关联。如果当事人要翻供,没有律师会见,到了法院他一样要翻供。律师在场并不会妨碍侦查机关的有效侦查。除非是侦查机关想要做别的手脚。”

  施杰认为,赋予律师在场权的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还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避免错误指控,提高办案质量。

  “侦查环节,一些当事人由于对司法人员缺少足够信任,又处在高压环境之下,就顺着侦查人员的思路做供述,但证据上留有很多漏洞。见到律师之后,他们大多会讲出实情这其实能帮助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进行有效的侦查调整。”施杰说,律师介入会“帮忙”不会“捣乱”。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案件阶段性变化以及涉及嫌疑人人身、财产的强制措施,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一般都会及时告知嫌疑人。但目前缺乏对告知律师的规定。

  “以侦查延期为例,嫌疑人被羁押状态,这种延期的理由是否合适、是否合法,特别需要律师的帮助,需要及时告知律师。但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施杰说。

  对此,施杰建议,凡是涉及到当事人诉讼程序变化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刑拘、延期、批捕、补充侦查等,都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只要辩护律师提交了辩护手续的,都应在告知嫌疑人的同时告知其辩护律师。这才是切实保护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施杰分析指出,因为没有类似的制度规定,不及时告知律师的情形很普遍,导致律师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这个环节中,辩护律师只能隔三差五去联系、打电话询问,程序到哪了,什么时候能会见了。只能靠律师自己去盯。这增加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精力投入,其实只要程序上增加及时告知律师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施杰在提案中写到,“案件阶段性变化以及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的采取及变化情况(包含羁押场所的变化),应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