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了“罪犯”;当天被抓,第二天就上电视节目认罪;嫌犯一招供,案子就算破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会,搞立功授奖了。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说,这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还有已被杜绝的当事人开庭时穿囚服、剃光头的做法。
朱征夫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一再强调,有罪推定明显违背法治理念,但它长期潜伏在司法人员及公众心中,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必须强化无罪推定。
2014年,以呼格案、念斌案为代表的一些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案产生的过程不断被披露,“有罪推定”的逻辑清晰可见,公众的普遍反映是“触目惊心”。
“有罪推定”原则曾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作用。朱征夫说,人们不愿坏人逃脱法律惩戒的朴素心理,在情绪上可以理解,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有罪推定早已被证明是一种落后而有害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变相鼓励了酷刑与逼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无罪推定意味着在法院终审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之前,任何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朱征夫说,就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却在司法实践中“难上加难”:媒体和社会未审先判,公检法之间没有形成监督制约关系,法官的居中裁判的地位受到干扰。
“念斌被改判无罪便是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审理的,但老百姓其实仍然受到‘有罪推定’的思维束缚,‘无罪推定’还未深入人心。”朱征夫说。
“毫不夸张地说,假如不改变“有罪推定”的意识,出现冤案是必然的,它可以出现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因此,当前一项很紧迫的任务是要强化全社会的“无罪推定”的意识。”朱征夫对财新记者说。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该如何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呢?朱征夫在提案中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制约功能,形成“审判中心主义”。
朱征夫说,“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讲配合多一些,讲制约少一些,过去有学者指出的三机关‘流水作业’的情况仍然存在。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法院和法官要真正做到独立公正和不受干预地审理案件”。
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要让律师站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官要充分听取并认真权衡律师的辩护意见。”朱征夫说
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朱征夫认为,“律师或者当事人在法庭控诉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庭应当及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展开法庭调查,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