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施杰委员:监督检察院要靠检务公开

2015年03月08日 14:48 来源于 财新网
他认为,现有制度设计缺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导致滥用司法权力、违反程序对被告人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缺乏监督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谁来监督检察院?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务公开是监督检察院的有效措施,检察工作的重要节点信息都要公开。“检务公开不仅是对被告人、律师权利的保障,更能够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自信,有信心接受监督。”

  早在1998年10月,最高检察院就下发决定,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近日,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继续推进检务公开。

  施杰对财新记者表示,现有制度设计缺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环节。即便是纪委部门,也只在检察官受贿后介入,对滥用司法权力、违反程序对被告人权利造成侵害的,也是缺乏监督。

  为此,他在提案中写到,“检察院具有侦查和起诉的法定职责,然而其职责的具体履行情况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检察院工作更多的是靠内部的上下级领导体制进行监督制约。”

  施杰认为,目前检务公开是规范检察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检察工作的全部重要节点信息都要公开,比如侦查环节有律师介入,消除刑讯逼供可能性;扣押的财务,由人民监督员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就不敢把受案财务随意处置、中饱私囊,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让律师、人民监督员盯,能约束检察官的权力滥用。”

  “检务公开是检察系统积极追求的目标。检务公开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一系列程序,无论是办理自侦案件还是进行法律监督,都应进行公开。”施杰说。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他提案中检务公开的建议,涉及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全部环节,包括立案公开、强制措施情况公开、案件处理结果公开、审查批捕的公开、审查起诉等。

  四川绵阳、广元等地检察院在检务公开方面均有尝试。施杰说,2014年下半年,绵阳检察院开始实行重大案件律师及时会见制度,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律师在侦查环节,律师提出申请,可以很快安排会见,及时会见。“我在绵阳代理过一个重大贪污案件时,检察机关刚刚介入,我们就提出会见要求,一周以内就安排了会见,并且不派员在场。”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在现有法律制度之下,只能通过检务公开方式来进行有效约束。“我认为更根本的是形成一个互相监督、约束的机制,依靠相互制约促使检察机关自我约束、谨慎履职。”

  此外,为了让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施杰还建议,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这一制度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对涉案财物的扣押、处置应建立人民监督员见证和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要求,了解需要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影

视听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