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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职工维权需工会律师政府合力

2015年03月07日 14:21 来源于 财新网
认为农民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常采取口头约定或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导致这个职业群体易发生劳动纠纷和“暴力维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职工尚缺如何依法维权的观念,还需工会、律师、政府形成三方引导模式。在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以“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力引导职工依法维权”为主题作了大会发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亦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施杰重点谈及了农民工维权。他称,一方面农民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常采取口头约定或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导致这个职业群体容易发生劳动纠纷,也容易滋生“暴力维权”。

  面对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施杰称需要让职工们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他们的保护作用。从律师角度,他提出了“三个转变”:

  一是扩充职工维权队伍,通过将代理困难职工维权案件纳入考核评定标准等方式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变“被动”为“主动”,动员律师主动下基层展开“拉网式排查”,将法律服务向基层单位和困难群体延伸;

  三是多元化服务内容,将“单一的诉讼代理”变为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多种服务。

  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重要桥梁纽带”的工会,也应充分发挥其职能,施杰建议,在深入普法宣传的基础上,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同时建立普法宣讲员、工会法律志愿者等普法队伍,为开展普法教育提供财力和人才保障。

  政府的引导也至关重要。2014年12月,珠海平沙镇政府自己花钱,引导“信访”老人请律师告自己。提及这个案例时,施杰称其具有很大的正面意义—彰显了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

  施杰称,各级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又面临着公民维护合法权利积极性高涨的考验。如何平衡两者并做到“求民之稳、达民之情”,将是一大难题。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施杰称,对公民而言,这一规定是禁止性规定;对政府和工会组织而言,就意味着引指和帮助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