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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代表:地方立法机制需尽快完善

2015年03月10日 14:04 来源于 财新网
地方立法突破中央规定很难,因有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把关和控制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完善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细化和量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能力”等因素。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在广东代表团做发言时如是建议。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已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49个设区的市,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吴青向财新记者解释,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在全国层面是全部放开,但要求省一级进行控制和把关”,并称“不用担心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后,284个市全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不是一次性放开的。”

  她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对设区的市开始地方立法工作的时间和步骤作出安排,包括建立并完善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如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五个因素予以“细化和量化”。

  是否细化以及如何细化“立法能力”这一因素需要特别注意。吴青向财新记者指出,比如“是否一定要有法制部门、专业的立法人员要有多少、这些立法人员要有多少经验等”。

  吴青向财新记者介绍,在明确提出地方立法工作的条件和要求之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申请加以审核考察,在此基础上做出同意或是暂缓的决定。

  通过这一机制,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地方立法突破中央的规定,吴青指出,“只要不符合合法性条件,省级人大就不会批”。

  另外,吴青也表示地方在运用立法权时不能“有权任性”,要防止通过地方立法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比如“以邻为壑的限行、损害公民权利的限购”等。

  依据立法法草案,设区的市的立法范围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吴青认为在这三个方面上,大多数设区的市还是大有可为的。

  针对广东省,她有如下建议:

  在城市建设方面,可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土地一级开发,以及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涉及到的投资人如何选择、投资收益比例如何确定、收益如何支付等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又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环境保护方面,可以在国家和省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地方环境保护需求,如“城市河流治理”等制定细化的、更切合地方实际的、可操作性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等。

  依据立法法草案,中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望扩容至280余个,除了284个设区的市,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8日在做草案说明时提及的不设区的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亦提出,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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