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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洪委员:绝对不能用税种代替税收

2015年03月10日 09:14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税收法定
认为税种只是税收的一个类别,并不是税收确定的制度;税率调整与税种的开征、停征是不同的概念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有关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涉及税收法定条款改动的辩论继续。3月9日全国人大官员回应“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自己不同意此说法,并称税种只是税收的一个类别,“绝对不能够用税种这个词代替现行的税收制度”。

  蒋洪还表示,三审稿中的“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征管制度”并不能涵盖税率调整,“这不明摆着法律表达不周全嘛”。

  对于三审稿中“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表述被删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做此修改是为了表述更科学,民众最关心的税率也会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郑淑娜称,“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

  蒋洪向财新记者介绍,税种只是税收的一个分类概念,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或者流转税,这些并不是税收确定的制度。

  蒋洪进一步解释,税种包含的要素确实有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但都是抽象的、不明确的。他举例称,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是3%、5%、10%、20%,这些均可以容纳在同一个税种的名义之下。“怎么可以在“税种”的概念上谈论呢?”

  而针对官方“税率会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说法,蒋洪表示“调整税率既不属于开征,也不属于停征,也不属于征收管理”,并认为“官方是在努力解释,以表明和我们的说法是一致的”。

  但他担心,“现在可以这样解释、那样解释,等若干年之后大家都忘了,又有另一种解释了”。

  蒋洪指出,“立法在文字上必须非常清晰、概念非常清晰。法律必须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以免意思被误解。如果立法上写的是开征、停征和税收管理,那就只是指这几项。”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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