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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未成年人监护 政府责任应入法

2015年03月06日 09:02 来源于 财新网
应学习发达国家的国家监护理念,不能把未成年人当作家庭附属品,立法应明确政府监护主体地位,建立强制报告制,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政府保护章节,明确政府是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主体,实现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衔接。”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向财新记者展示了他的一份《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提案》,呼吁建立上述机制。

  朱征夫介绍,这份提案是在民政部工作的朋友以个人名义协助他完成的,但当财新记者询问建议是否已引起民政部关注时,朱征夫表示“暂时没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监督和保护制度,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主要基于抚养义务和亲属关系。

  但近年来,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流浪儿童死亡等案件在中国频发,不少儿童遭遇的性侵和虐待来自其监护人,儿童公益律师孔维钊曾称2014年为“孩子多灾之年”。

  自今年1月1日起,“两高”“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可被剥夺监护权。2月4日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江苏徐州宣判,民政局被判为监护人,并与一位市民签订寄养涉事未成年儿童的协议。

  朱征夫向财新记者表示,他也关注到了发生在江苏徐州的这起案件。“这是一个进步,但孩子最后仍然回到家庭,如何确保相关部门监督家庭监护呢?”朱征夫对此提出疑问。

  朱征夫分析认为,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终保护主体,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体系,唯独缺乏“政府保护”这一极其重要的内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难题。

  “很多残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突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即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始终没有明确,常常出现‘没有问题时很多部门管、出现问题时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朱征夫说。

  在朱征夫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

  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国家监护”一章,明确政府在国家监护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和家庭监护的监督主体。另一方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和情形,主体如医生、教师、社工、村居委会人员、儿童救助保护人员等,规定不报告的法律责任;情形如性侵、虐待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财新记者还了解到,早在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赵喜林、全国政协委员韩红均提出过类似建议。韩红曾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强有力的儿童保护专门机构,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早期社区干预机制、行政干预机制、司法干预机制等。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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