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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正富委员:党委书记心中要有协商民主

2015年03月11日 08:09 来源于 财新网
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主席罗正富认为,加强协商民主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见习记者 范小舟)3月10日下午,友谊宾馆中共2组会场,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主席罗正富率先发言。他甫一开口,就只说意见不唱赞歌:“重要的是党委书记、行政首长的心中要有协商民主的概念。”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下发至县团级。《意见》共九部分27条,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

  罗正富上述这番话正是针对《意见》而说。他在发言中表示,要落实好《意见》,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领导思想认识。罗正富说:对于《意见》“光靠政协或党委的统战部门组织实施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党委书记、行政首长的心中要有协商民主的概念,要认识到协商民主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方面。”

  罗正富建议中央举办协商民主的专题班,专门解决党委书记、行政首长和政协主要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

  其次,协商内容不清晰。他指出,《意见》规定,重大事项要进行协商。“什么叫重大事项?哪些该协商哪些不该协商哪些必须协商,要有相应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将协商内容进一步细化、规范化。

  第三,协商的程序和形式。罗正富认为,《意见》中列出了七种协商形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应该说清楚。特别是人大的立法协商,从法理或工作层面,人大和政协没有关联。但立法协商是政治协商最重要的形式,也是重大事项协商的一种重要的形式。立法协商中如何充分反映政协的意见或者政协委员的意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此外,政府的立法协商,应该主动向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罗正富介绍,“现在的情况是,人大有时候来征求、有时候就不一定来。”政协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也没有部门利益,而是站在法律和公正的角度,反映社会诉求。有些完全从部门利益出发的立法协商,到了政协得到的还是颠覆性意见。

  罗正富认为,立法协商中如何充分反应政协委员或政协组织的意见,需要有相应的规定。不过他表示,这个规定由人大立法规定不好,靠政协规定也不好,最好通过党委的某些规定,才可能得到较好的处理。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