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15%的管理成本对慈善组织而言究竟是高是低?学者表示,不同组织不可“一刀切”,《慈善法》草案不如删去对慈善组织成本支出比例上限的具体规定,只留原则性要求。
3月11日,全国人大对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开始进行审议。
在最新的草案中,对公募基金会的行政管理成本,作出了“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比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10%放宽了5个百分点。
颁布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受此规定影响,在接受基金会资助或在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下,大量慈善组织往往也受此“10%”的限制,难以引进优质人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相比于现行规定,15%是“很大的改进”,但慈善组织类型不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成本也不相同。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团告诉财新记者,对于大基金会,15%算高的,可以压缩成本;但对于做服务的机构,15%不够。“对小的不合理,对大的又宽了”,杨团说,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做不到。”。
王名举例称,在美国,一般慈善组织的平均成本约为24%,有的能达到40%、50%。
对于一些以提供服务为主的慈善组织来说,人力成本是主要的支出,而这一块支出,往往被作为行政、管理成本。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撰文介绍,对于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而言,他们主要是将慈善资产转化为社会服务提供给公众:例如提供特殊教育、残疾人康复服务,或者通过深度研究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这些机构会聘请大量专职人员,工资和福利是成本中的大头。如果受限于15%的比例,“将直接导致这些机构无以为继”。
对于小型的慈善组织而言,即便将成本支出上限提高到15%,工作人员的工资仍将被限制,“甚至在各地的最低工资线以下”。
金锦萍指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资需要从其他渠道获得:例如企业基金会或者个人成立的基金会,继续由企业和创办者来来另行支付;或者由基金会的理事们来分摊”。
许多深入研究过慈善法立法的学者们认为,应当去除“15%”这一过于具体的限定。
王名表示,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可以规定类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则,具体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规规定。
金锦萍也指出,若在慈善法中具体规定行政成本比例,缺少回旋余地,也难以根据现实发展进行及时调试。
如果法案去除成本上限规定后,如何控制慈善组织的成本?金锦萍建议,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列出行政支出及其所占比例,并作出说明;同时将其作为必须信息公开的内容,“由社会公众去判断向哪些慈善组织捐赠”。
2016年3月16日,中国第一部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将在全国“两会”上表决。据了解,在此之前,全国人大的工作人员将收集人大代表对草案的意见,并于3月16日形成最终版本草案,供全体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