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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最新版: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略放宽

2016年03月09日 18:35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中,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又比二审稿略为放宽,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都可担任受托人

  【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2016年3月9日下午三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终于出炉。最新版本的草案,又将信托公司加入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内,比二审稿略有放宽,但和一审稿相比仍显保守。

  所谓的慈善信托,是一种国外常见的公益投资形式,用以实现公益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的主要内涵是设立契约,以法律形式把该笔财富的目的固定下来。

  慈善法草案的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在二审稿当中,则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限缩为慈善组织。3月9日公布的最新版本草案,则将信托公司再次列入。

  “《慈善法》草案亮点很多,首先是慈善信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向财新记者表示,这是历史性的转变,将改变公益生态——“原来是慈善组织做慈善,现在则引入了市场机制”。

  在慈善法立法完成之前,中国目前虽已有公益信托的概念,但是只在《信托法》中有所涉及,仍没有真正落地。目前在国内推出的大部分公益信托计划,实质上只是“类公益信托”,本金仍需要收回。

  为了推进慈善信托这一概念尽快落地,王名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尽快“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王名告诉财新记者,据他了解,民政部已与深圳市约定试点,如果慈善法能够在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完成立法,这个试点很可能将在短期内落地。

  王名在提案中表示,在公益领域,金融的作用长期以来没能得到有效利用;中国公益领域的大量闲置资产和金融资源,远未得到激活和利用。同时,由于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使得监管漏洞多、运营效率差,参与者的积极性不高。

  除了税收优惠不到位,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这也使得大量欲设立个人慈善信托的中国富人,选择将拟捐赠的资金转移到境外。

  2015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就显示,2014年中国排名前100名的大额个人捐赠中,竟有占年度总额八成、超过242亿元的捐赠,都流向了境外机构。

  王名希望尽快通过慈善信托的试点实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慈善信托的相关配套措施,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加速。

  《慈善法》草案即将在3月1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于3月16日投票表决。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王丽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