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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追责结果有悖法律职业者公平待遇”

2016年03月02日 19:32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2016年全国两会前瞻
施杰委员认为追责结果违背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应有的公平待遇,公众的不满情绪能倒逼司法责任制及与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过去一年,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较轻引起其家属和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余批评。 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接受财新记者时,亦表达了对呼格案追责结果的不满。

  施杰认为,当年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剥夺了呼格的生命,是严重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了有关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罪名,但呼格案追责中并没有全面追究刑事责任”。

  新一轮司法改革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从这一角度思考,施杰指出,呼格案追责结果违背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应有的公平待遇:“律师在执业中稍微把握不住,就可能犯伪证罪,非常严格;而司法人员严重违法的刑讯逼供酿成冤案却普遍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施杰强调,呼格案是当时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和特殊的政治要求导致的恶果,不应把所有的责任推给当时最基层的司法人员;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疑罪从无的观念被忽略,如今严厉追责也会伤了司法人员的心。

  反思冤案追责的同时,需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施杰建议,目前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同时,应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完善相应的司法人员职业权利保障,不能仅仅强调司法人员错案终身追责,最终要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

  呼格案追责的消息在农历新年前传来。除当年的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犯罪外,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无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仅有26人被行政记大过或受到不同程度的党内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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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呼格吉勒图已经于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枪决,这起性质为“错杀”的冤案轰动全国。

  呼格案平反后,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称呼格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全文如下: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