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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呼吁恢复“效力性强制规定”条款

2017年03月12日 15:4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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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删去了“效力性强制规定”条款,多位代表认为不妥,建议恢复
《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亮相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图自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亮相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多位人大代表注意到,上会的草案删除了原来有关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的条款,建议恢复该条规定。财新记者了解到,3月12日下午,草案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后继续提交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2016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时,《民法总则》草案第155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条文体是对现行《民法通则》的完善,自《民法总则》起草以来一直存在,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版本中被删除。

  “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做法,建议恢复这一重要条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小组核心成员孙宪忠10下午参加上海团审议时表示,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一转型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完成,在此背景下,155条的规定是必要的。

  孙宪忠向财新记者表示,过去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一些规定以强制性规范面目出现,但实际上只是为了行业、部门内部的管理,这些规定结合《合同法》第52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必然损害相对⼈利益和市场秩序。

  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了区分效力强制性规定和内部管理强制规定的规则,应用于司法实践效果不错,也得到学术界赞赏。“现在草案突然删除这一条文,不但使得立法严重脱离现实,还将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极大混乱。”孙宪忠称。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0日下午上海团审议中,孙宪忠提出上述意见后,立即得到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市长的支持。曾担任八年高级法院院长的应勇当场表示:“这点我附议!”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她也建议恢复草案第155条,但理由有所不同。

  王明雯向财新记者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现代民法据以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国、德国等国民法典均有规定,中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

  据王明雯观察,这一条文是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常引用的法律依据。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判决理由、裁定理由中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键词的民事裁判文书有29万多件;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键词的则有1.79万件。

  “这一条删除后无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市场秩序、道徳伦理,建议恢复。”王明雯表示。

  除此之外,孙宪忠、王明雯均建议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三年改为五年。

  孙宪忠对财新记者说:“据我们调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多认为诉讼时效为三年妥当,但是中西部法律工作者多认为诉讼时效应该是五年。为求最佳司法实践效果,应该统一规定为五年。”

  王明雯也表示:“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一定进步,但还不够,希望能够更进一步,规定为五年较妥。”

  此外,孙宪忠还建议将《民法总则》草案第106条第一款关于非法人组织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规定,修改为“非法⼈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法律要求其成立应该登记的,必须登记”。

  他表示,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里虽然有一些不被法律保护的组织,但更多是民众自发成立的、纯粹为了自娱自乐的体育、文化、旅游、生活消费等组织,比如几个人筹钱成立组织一起打球、旅游等,这种组织非常多,越来越活跃,体现了社会繁荣进步。“承认他们存在并解决他们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是立法的责任。《民法总则》草案承认非法人组织只有商业性的非法人组织,而对大量存在的民间自娱自乐成立的组织不予承认,就严重脱离了实际。”

  孙宪忠说,从事营业性活动非法人组织应该登记,从事不被法律鼓励的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也可以用登记方式予以规范,但要求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登记显然是做不到的。“如果不承认民众自娱自乐性质的非法人组织,也不对他们权利义务加以规范,这是明显的缺陷。”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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