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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审议 “娘胎”里也有继承权

2017年03月08日 21:2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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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经过各方呼吁和努力,自《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写入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后,二审、三审一直延续至今,可见,胎儿利益保护基本已形成共识。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李建国确认,之前写入《民法总则》草案的胎儿权益保护成重要亮点之一。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经过各方呼吁和努力,自《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写入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后,二审、三审一直延续至今,可见,胎儿利益保护基本已形成共识。在一审稿之前,由不同专家起草的总则版本中,基本都有胎儿权益保护条款。立法机关也吸收了相关建议。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等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胎儿权益如何保护,较为模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意味将公民民事权益保护向前延伸到胎儿。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对胎儿利益的系统保护,只是零散见于少数规范。比如,《继承法》中有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近年来,胎儿权益相关案件不断上升,其中,与继承、赠与等领域尤为突出。所以,《民法总则》草案采取概括主义立法和例示相结合,既突出了胎儿利益的全方位保护,又突出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领域。除此之外,胎儿权益还包括哪些,有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编纂民法典。此后,《民法总则》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分别是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10月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12月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此次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审议通过后,将按照原有部署展开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初步计划2020年形成统一民法典。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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