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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审议 “娘胎”里也有继承权

文 | 财新 周东旭
2017年03月08日 21:20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经过各方呼吁和努力,自《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写入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后,二审、三审一直延续至今,可见,胎儿利益保护基本已形成共识。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李建国确认,之前写入《民法总则》草案的胎儿权益保护成重要亮点之一。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经过各方呼吁和努力,自《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写入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后,二审、三审一直延续至今,可见,胎儿利益保护基本已形成共识。在一审稿之前,由不同专家起草的总则版本中,基本都有胎儿权益保护条款。立法机关也吸收了相关建议。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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