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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兴山代表:建议实行税收及信贷优惠 推动企业破产重整

2017年03月09日 22:3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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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兴山建议,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允许金融机构在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时,能够减免贷款本息;并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
资料图:殷兴山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董兢)“当前企业破产重组工作还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其中最突出、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税负重、融资难、信用修复难这三大瓶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

  3月9日,殷兴山在全国“两会”期间浙江代表团的全体大会上做出如上表述。他建议,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应从完善破产企业税收机制、融资机制与信用修复机制着手。

  在税收方面,殷兴山认为,目前税种繁多及税费高企,阻碍了企业重整的推进。

  按税法规定,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所豁免债务要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相应的成本和亏损进行抵扣,该部分豁免债务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给重整企业造成较大负担。此外,重整会产生增值税,资产保有环节会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对此殷兴山建议,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修改相应法律与条例,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区分开来,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

  他建议全国人大单列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明确税务机关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不提前要求破产企业支付税款,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地方政府统一出台破产重整企业资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在融资方面,殷兴山指出,融资难导致企业破产重整不顺。破产重整成功必须要有新的资金注入,实践中企业重整获取注资都面临一定的困难:企业原有股东大多不具备增资实力,政府注资更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仅限于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看重的是企业的重组价值,大多数传统行业企业恰恰不具备。企业重整本身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资金使用期限长,加上重整企业可能已经没有或仅剩少量资产可供融资担保,贷款偿还风险较大,银行机构对参与企业重整融资持谨慎态度。

  对此他建议,国务院适时修订《贷款通则》,允许金融机构在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时,能够减免贷款本息。同时,他建议推动破产重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要素市场融资;建设全国性破产财产交易市场,便利破产财产的评估、定价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企业破产重整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除此,殷兴山还指出,信用修复难导致企业“重生”不易。在信用建设方面,由于重整后的企业由于仍然保留原先企业的经营主体和组织机构代码,无法修复重整前企业及其股东的不良信息,比如征信系统无法赋予重整后企业以新的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信用系统无法更新企业税收缴纳及奖惩信息,司法系统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失信记录也无法修复,导致企业重整后难以开展再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破产的不全是坏人,要给这些企业重生的机会。”殷兴山建议,国务院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考虑到立法进程较长和规范管理的现实需求,他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先行出台重整企业税务信息、司法信息以及征信信息等的修复操作办法,对这些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界定、前提条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责任义务、修复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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