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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17年的海外索赔纠纷尘埃落定

2011年09月19日 10:54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中国法院判决首次在美获得承认执行
美国罗宾逊公司生产的R-44型直升机。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龙雪晴)十七年过去了,这起发生在三峡库区的旅游观光直升机坠机事故,几乎已经被人遗忘。

   1994年2月,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公司)从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购买了R-44型直升机,用于三峡旅游租借观光。1994年3月22日,在三峡经营游船旅游生意的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下称平湖公司),从三联公司租借一辆R-44型直升机,用于其三峡游船的空中观光。孰料,首日飞行,起飞不久即发生故障坠入扬子江,造成游船旅客一人死亡,两人失踪。

   事件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虽较快得到了处理,但有关直升机产品质量问题的索赔却迁延了整整十七年。

   “三个月前,对罗宾逊直升机公司的跨国索赔案终于得到执行。这是中国法院判决首次在美获得承认执行,三个律师先后接手,案卷累积了28卷,这场‘持久战’总算画上了句号。”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渌对财新记者谈及办案经过颇为感慨。

   首战失利

   由于事故性质是直升机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被告住所地在美国,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可能享有管辖权。

   事故发生后不久的1995年3月,三联公司、平湖公司选择了赴美向美国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直升机的生产商美国罗宾逊公司承担飞机坠毁事故中的各项损害赔偿金。

   但罗宾逊公司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提起暂停或驳回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起诉的动议。不过,该公司同时承诺:该诉讼在加州法院暂缓诉讼期间不受法定时效的限制;同意由中国法院行使属人管辖权,并将遵守中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1995年11月8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接受罗宾逊公司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抗辩,并以此为由,裁令中止诉讼并驳回全部诉讼申请。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出师不利,首战以失败收场。

   两周之后,1995年11月20日,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转而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即被告知,根据争议标的额,此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95年12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提起诉讼。湖北高院以买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也曾向美国加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一年多以后,美国加州上诉法院依然维持了加州洛杉矶高院关于暂缓诉讼的裁定。

   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没有放弃,1998年12月,买卖合同仲裁条款向国际商务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下称ICC)针对罗宾逊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然而罗宾逊公司主张,香港卓诚公司是未经其授权的经销商,同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既非罗宾逊公司,也非其代理。因此罗宾逊公司不受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

   2000年1月27日,ICC支持了罗宾逊公司的主张,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仲裁申请。ICC仲裁裁决中同时指出,“本裁决的结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未签署仲裁协议以使仲裁庭在本仲裁中有管辖权。这个结论可以使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波三折

   坚持“讨说法”已经五年的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决定将官司进行到底,转向中国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叶渌表示,原告方锲而不舍,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主张应有的权利和公平,“他们要的其实不是这个钱(赔偿款)。”

   长期以来,各国出于保护司法主权的考虑,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尤其是金钱给付判决的承认执行,往往持有极为保守的态度。判决的域外执行通常需要通过两国之间的双方司法互助条约,或两国共同加入的外国判决执行公约实现。而中美并未签署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议,也未加入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公约。在此前提下,各国通常将互惠作为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而从美国的早期判例来看,美国法院采取的是“事实互惠”的原则,即美国承认执行他国判决,要以该国已有承认执行美国判决的案例为条件。

   因此转回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实属“背水一战”。叶渌对记者介绍,在中国法院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的域外执行上,从未有过成功的案例。而外国金钱给付判决在中国获得执行的,就她所获取的资料来看,仅有一例是一家意大利公司破产后申请法院对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并未涉及其他中国公司的利益。

   2000年,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颜俊律师受委托代理此案。颜俊认为,尽管中美之间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或先例,但是,鉴于该案前期在美国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诉讼过程中罗宾逊公司作出的承诺,在中国的诉讼只要严格依法进行,在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罗宾逊公司的权利,案件判决完全有可能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2001年1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决定以产品质量责任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宾逊公司承担因飞机坠毁导致的所有损害赔偿金。当年年底,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整体并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此案。

   2002年7月15日,湖北高院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然而,被告罗宾逊公司未到庭。法院仅核对了证据,并未进行全部诉讼程序。此后持续两年内,湖北高院通过各种途径向远在美国的被告送达传票、起诉状等开庭通知等相关文件,但从来如投石入海,未见回音。

   2004年3月25日,本案在湖北高院第二次开庭。此前,该诉讼程序中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再次按照海牙公约送达给被告罗宾逊公司。但被告仍然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提出延期审理请求或采取其他措施。虽然如此,法院还是进行了全部诉讼程序。

   2004年12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原告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共计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判决书中清楚地表述了案件所涉相关事实以及法院审理的全部程序;对为什么判决罗宾逊公司赔偿中国公司巨额款项,也阐明了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长达三十三页。

   为了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必须向美国的法院请求执行。2005年底,叶渌赴美为该案在美国挑选律师。鉴于客户已经为此案花费不菲,而美国的诉讼律师通常费用昂贵,但又不能降格以求。最后挑选了一家总部设于美国中部,但在加州有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Shook, Hardy & Bacon。该律所专责纯诉讼领域,颇为专业。叶渌与其一位资深合伙人在纽约时商定,该案相当于风险代理,中、美方律师先不收费,风险共担,打赢有回报,打不赢则零收入。

   2006年3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湖北省高院判决的请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焱律师参与了案件在美国的全部诉讼过程。“真是曲折多变”,葛焱对记者说。

   案件一审的过程就并不顺利,美国法院法官以诉讼时效过了为由,没有支持中国两公司的主张,迫使中国两公司提起上诉。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上诉法院于2008年7月裁决案件发回重审。于是,经过又一年多的双方争辩及法院审查,2009年8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认了湖北高院的判决书的效力。

   但是,一波三折,中国两公司的索赔征程仍不顺利,针对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罗宾逊公司不服,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立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经过又一轮激烈的辩论和法庭审查,最终,上诉法院的三位执行法官在2011年3月作出判决,肯定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认定中国法院判决应当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2011年5月8日,罗宾逊公司同意放弃向美国最高法院的申诉,赔偿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数百万美元。至此,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十七年的漫长维权征程终于以胜利告终。

  判例开路

   在中美之间缺乏互惠条约和公约的前提下,加州法院认可了中国法院作出的美方当事人败诉判决的效力,在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对中国法院的判决承认执行,为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美国法院对案件作出了生效判决,当事人往往需要在中国重新起诉,中国法院将对案件实体问题重新审理。美国法院的判决通常不会直接得到中国法院的执行。因而,在该案中,如果美国法院适用互惠原则认定是否承认执行湖北高院的判决,其结果将对中方当事人非常不利。

   然而,在美国司法体系下,法典的规定有优先于判例法的效力。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采纳了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统一法》)作为其州法,《统一法》规定了一系列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支付判决有关的判断标准,但并未规定必须存在互惠关系才能执行外国判决,而且从这部法律过去的适用情况来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这一要求。“因此我们在起诉时就一再强调《统一法》对本案的适用,我们在适用法方面的主张最终得到了加州法院的支持,成功回避了美国法院对美国判决在中国承认执行情况的审查。”葛焱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美国,仅有少数州没有采纳《统一法》的规定。这意味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的大多数州,都存在着回避互惠原则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叶渌表示,该案判决由美国联邦法院作出,在美国判例法的司法体系下,联邦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有重要参考意义,其他法院在处理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时,很可能会参照本案的判例,这为今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从该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制度及程序公正性在国际上亦已经开始得到认可。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也正逐渐增大。

   此外,在本案之前,中美两国之间从未承认与执行过对方的国内判决,该案将来也可能会被一些外国当事方在要求采用国际通行的“司法礼让和互惠原则”时进行援引,使得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存在了一定的可能性。

   叶渌表示,该案判决被执行,某种程度上体现出现在司法国际化的程度已经越来越高。“原来大家都觉得外国人找中国公司要钱很难,就觉得中国法院是我家开的,有没有理由或者是否签订了公约都不管,没有司法互助协议,外国的判决到不了中国,我们就可以自我保护”。她认为,此案的启示之一在于,如此困难的壁垒之下坚持仍可得到最后的胜利。但反过来也是一样,“中国公司到海外,也要遵守他国法律,出了事也不要以为人家一定不能告倒你”。■

 
评论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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