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近年来,家族信托等需求日益迫切,不过,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却有待取得突破,尤其是基本性法律《信托法》的修订。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建议修改《信托法》,结合《民法典》完善遗嘱信托制度。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结合信托法第13条所规定的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理解,遗嘱信托应以书面而非口头方式设立。”刘守民介绍,《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的有效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如果严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遗嘱信托便不得以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