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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民代表:建议结合民法典完善遗嘱信托制度

2021年03月05日 17:3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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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广泛运用,将录音录像等非书面形式的遗嘱作为设立遗嘱信托的方式具有现实需求,也具备技术条件。建议增加设立遗嘱信托的有效形式,明确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资料图:全国人大代表、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图/源自四川律协网站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近年来,家族信托等需求日益迫切,不过,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却有待取得突破,尤其是基本性法律《信托法》的修订。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建议修改《信托法》,结合《民法典》完善遗嘱信托制度。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结合信托法第13条所规定的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理解,遗嘱信托应以书面而非口头方式设立。”刘守民介绍,《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的有效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如果严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遗嘱信托便不得以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设立。”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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