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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代表:不利反腐的罪名成腐败避风港

文 | 财新 周东旭
2016年03月08日 13:58
介绍贿赂罪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区别行贿罪和受贿罪, 设立轻缓的刑罚,但在实践中,介绍贿赂罪成为那些原本应该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的人逃避刑罚处罚、规避法律的最好借口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新一轮反腐力度有增无减,与反腐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应与之同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点,有些刑法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亟待修改,比如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区别行贿罪和受贿罪, 设立轻缓的刑罚。但实践中介绍贿赂罪成为那些原本应该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的人逃避刑罚处罚、规避法律的最好借口。”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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