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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林金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将财产份额出质,但实践中工商登记部门并不受理这类质押登记。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建议,应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有限合伙份额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工商局,同时推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登记配套管理规定。
中国私募基金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形成发展至今,已经成为调节产业结构的重要工具。
从业务实践看,私募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出于融资或盘活资产等需求,需要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对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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