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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委员:环境税立法正当其时

2015年03月04日 17:11 来源于 财新网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认为,近期市场煤价油价下行,通胀压力缓解,是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

  【财新网】(记者 孔令钰)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危机,单靠行政力量已难以解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下称财科所)建议加强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全国政协委员、财科所原所长贾康在提案中呼吁,要加快环境税立法。“以环境税和‘税制绿化’为代表的绿色财税制度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中国现在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环保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相关税收优惠也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贾康认为,环保效果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包括全面改革资源税以及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目前,煤炭资源税从量变从价的改革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启幕,油气等资源税亦将优化调整。近日财科所发布报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财税政策》称,从价改革后,随着煤价走低、不合理收费清除,最终表现出煤炭总税收有所下降,实际上资源税调节并未彰显其力度,应该尽快推出环境税。

  然而,环境保护税的改革方案尚未见分晓。尽管环境保护税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计划,但草案还没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贾康认为,现在应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立法争取尽快实操,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煤价油价的下行,使通胀压力缓解,也提供了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此时开征环境税,企业更容易消化,因而环境成本上升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较小。

  开征环境税,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贾康认为,要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前提下,一方面进行结构性减税,选择一些特定税种削减其税负水平,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另一方面通过结构性加税,即开征环境税弥补减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从而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同时,实现优化税收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目标。

  2011年贾康曾撰文具体论述“优化税收结构”的思路,称欧盟一些国家在引入碳税时,大都遵循宏观税收强度中性原则,即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

  提案称,以开征环境税为切入点,还可促进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未来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上应当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由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监督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职责。

  此外,通过开征环境税,引发相关的行政、司法、社会管理体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税的开征,取代现有针对排污的行政性收费,将其与部门利益脱钩,以及更加规范地使用税收收入,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不仅会使保护环境的税收调节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会对其他领域的相关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对于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税金何去”?贾康称,关于税收资金使用,可以在税法中表述为原则上用以促进环境保护,相应于此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协商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

  在排污费转向环境税的改革之路上,税率是核心问题之一。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低,存在企业“宁可缴费不肯治污”的问题。2014年,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已经宣布到2015年6月底前,各省废气、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提高一倍。

  财科所副所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财税政策》课题负责人苏明称,环境税起步时的税率,大致相当于排污费提高一倍后的水平,“最多略有提高,再往前发展,可根据情况适度提高。”

责任编辑:宫靖 | 版面编辑: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