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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应一视同仁

2014年03月04日 11:54 来源于 财新网
银行风险与投资者性质、产权属性并无必然联系;应统筹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创造条件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交的提案中表示,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要一视同仁。他建议,相关试点工作应尽快启动,给社会各界以明确稳定的预期。

  潘功胜认为,银行业虽具有一定外部性,但本质上是竞争性产业,需引入多元化竞争主体,并公平对待每一类合格投资主体。民营银行问题社会各界已呼吁多年,从多年来的社会舆论看,这一问题一定程度上已演变为政府对待公平竞争的态度问题。如能尽快落实,对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潘功胜指出,应客观看待民营银行的风险。

  他认为,中外银行业实践表明,银行风险与投资者性质、产权属性并无必然联系。民营银行或其他银行都有从事不当关联交易的冲动,这一冲动内生于资本的逐利性。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金融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已有较大改善,民营或非民营金融机构经营逐步得到规范,对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的监管能力也大为增强,民营银行试点的条件基本具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坚持非公经济和公有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潘功胜表示,《商业银行法》对“自担风险”有明确法律含义,要根据法律规范来设计风险处置机制。从具体准入要求看,大多数国家集中在最低资本数额、高管人员经验、内控制度、IT系统等方面,但这些要求对所有申请人要一视同仁。潘功胜建议,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在准入标准上也要一视同仁。

  潘功胜认为,应合理制定试点对象的选择方法、程序和标准。

  一是可优先考虑国务院明确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二是在试点对象的区域选择上,既要选择经济发达、民间资本活跃的东部地区,也要考虑在中西部选择若干条件适合的区域;三是试点要有适当的样本数量,以利于总结经验。

  潘功胜强调,有效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是发展民营银行的重要保障,“应统筹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考虑到民营银行主要在县域提供金融服务,他建议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框架,在国务院确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统筹使用“一行三会”以及地方政府的监管力量,切实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为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创造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提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激发民间资本金融创新活力、增强小微企业、三农等基层金融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相关落实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相关试点工作应尽快启动

  银行业虽具有一定外部性,但本质上是竞争性产业,需引入多元化竞争主体,并公平对待每一类合格投资主体。民营银行问题社会各界已呼吁多年,从多年来的社会舆论看,这一问题一定程度上已演变为政府对待公平竞争的态度问题。如能尽快落实,对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信心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试点工作应尽快启动,给社会各界以明确稳定的预期。

  二、客观看待民营银行的风险

  中外银行业实践表明,银行风险与投资者性质、产权属性并无必然联系。民营银行或其他银行都有从事不当关联交易的冲动,这一冲动内生于资本的逐利性。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金融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已有较大改善,民营或非民营金融机构经营逐步得到规范,对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的监管能力也大为增强,民营银行试点的条件基本具备。

  三、市场准入标准要一视同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坚持非公经济和公有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在准入标准上也要一视同仁。《商业银行法》对“自担风险”有明确法律含义,要根据法律规范来设计风险处置机制。从具体准入要求看,大多数国家集中在最低资本数额、高管人员经验、内控制度、IT系统等方面,但这些要求对所有申请人要一视同仁。

  四、合理制定试点对象的选择方法、程序和标准

  一是可优先考虑国务院明确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二是在试点对象的区域选择上,既要选择经济发达、民间资本活跃的东部地区,也要考虑在中西部选择若干条件适合的区域;三是试点要有适当的样本数量,以利于总结经验。

  五、统筹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有效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是发展民营银行的重要保障。考虑到民营银行主要在县域提供金融服务,需要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框架,在国务院确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统筹使用一行三会以及地方政府的监管力量,切实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为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