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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庆:银行QDII“慢逻辑”

2007年12月10日 15:03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接受了记者的专访,畅谈QDII与金融创新的监管思路

  (郭琼 刘芳芳)

王华庆简历:

  1953年出生于上海。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银监局局长、银监会主席助理,现任银监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相对于基金QDII的热销与波动,起步较早的银行系QDII一直波澜不惊。一方面,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系QDII的投资门槛多有限制,对于投资比例、起点金额、投资市场,甚至销售细节都有严格要求;另一方面,银行系QDII额度几乎呈现供过于求的局面,甚至有些取得业务资格的银行尚未推出产品。有趣的是,这一推进速度,亦令银行系QDII安全避过了香港股市动荡的下半年行情。

  与QDII的慢节奏相应的是,银监会在推动金融创新方面的努力受到了市场的认可。2006年12月,银监会推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监管理念被认为更多地摆脱了审批监管的窠臼。时值《指引》颁布一周年之际,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接受了记者的专访,畅谈QDII与金融创新的监管思路。现年54岁的王华庆今年刚刚从银监会主席助理兼上海银监局局长的职位调任纪委书记,仍继续分管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的工作。

「解读QDII高门槛」

  记者:一年多来,银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银行系QDII业务)的重要政策,能否概括评价一下银行系QDII业务的整体表现,以及对未来发展QDII业务的期望?

  王华庆:自2006年4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中、外资商业银行积极申请开办QDII业务,截至2007年10月末,共有23家中、外资银行取得了银行QDII业务的开办资格,其中,21家中、外资银行取得了161亿美元境外投资购汇额度;16家中、外资银行推出了154款银行QDII产品,人民币销售额达到352亿元(约合47亿美元),外币销售额达到10亿美元。

  2007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下称114号文),将投资范围放宽至境外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之后,银行QDII产品的销量大幅提高,单只产品销售额最高达到近45亿元人民币。

  目前,银行系QDII产品主要包括结构性票据产品和资产管理类产品两大类。结构性票据产品主要投资于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票据,挂钩标的主要集中于汇率、利率、股票、指数和基金等;资产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方向包括各类债券、票据、股票和基金等,由产品管理人通过主动、连续性的管理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代客进行境外投资。由于资产管理类QDII产品具有相对较高的流动性,对于商业银行的客户交易系统、账务处理系统、人力资源和资产管理能力有较高要求,现在只有中行、工行和建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了此类产品,部分意欲发行此类产品的国内中小型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正在从事系统开发、建设及其他相应的准备工作。

  从银行QDII业务一年以来的开展情况看,银行QDII业务核准的境外购汇额度使用了35%,部分QDII产品的销售没有达到预期水平,部分取得业务开办资格的银行还没有出售产品。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的预期所致;投资者认识QDII产品需要一定的时间;银行的QDII产品较前期国内外股市投资和基金产品的收益率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部分银行推出产品时,缺乏扎实的市场调研和有力的市场推广。

  作为银行的一项新业务,QDII产品在起步阶段难免比较困难,但从长期看,市场潜力巨大。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基本理顺了业务流程,建立了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框架,通过与境外资产管理人的合作,商业银行增强了筛选境外基金的经验,加深了对境外股票市场的了解,同时,丰富了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经验,提高了人员培训、产品宣传和营销水平,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技巧。我们希望,商业银行能继续加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更多地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学习先进的资产管理方法,提升主动资产管理的能力,而不是成为境外投资产品的代销渠道。银监会在鼓励商业银行把握市场机遇,督促其做好风险防范的同时,紧密跟踪市场的变化情况和相关的业务风险,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大力推动QDII业务的发展。

  记者:114号文虽然在投资范围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但对投资比例、起点金额和投资市场等仍作了严格限制。比如,直接投资股票的QDII产品起点金额是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投资市场仅局限于香港H股,等等。下一步,这些限制会否有所突破?银行系QDII产品未来的总体监管原则和思路是怎样的?

  王华庆:银监会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商业银行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致力于稳步推进该项业务的发展。

  为什么114号文要作出这么多的限制?首先,国内商业银行及其客户在股票投资方面经验有限,而境外股票市场的波动较大,风险较高,从审慎性考虑,此项业务开办初期,股票投资比例不宜过高,境外股票投资市场投资范围也应逐步放开,这是银监会在总结开放其他业务的经验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其次,投资于境外股票市场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是相对较高的风险投资,为保证此类产品的投资者真正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防止发生错误销售,即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销售风险较高的产品,在此项业务的开办初期,适宜对起点销售金额加以限制。随着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逐步加深了解,风险识别能力逐步增强,银监会将适时降低甚至取消对起点金额的限制。

  再次,为什么首先开放了香港股票市场呢?这是因为,香港具有地理和文化的优势,香港股票市场较为成熟,对于境内投资者来说相对熟悉,而且,银监会与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监管合作关系,因此,银行QDII业务的股票投资市场从香港开始,逐步扩大到全球其他成熟的股票市场,这是稳妥的做法。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与其他境外监管机构就开展银行QDII业务监管合作展开协商,逐步扩大境外股票投资市场。今年6月以来,银监会陆续与英国、美国、德国和新加坡等国家证券业监管机构,就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事宜进行了沟通,计划逐步将境外股票投资市场由香港扩至伦敦、纽约、法兰克福和新加坡等成熟市场。

「基金银行“龟兔赛跑”」

  记者:近期受国际股票市场和香港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基金系四只QDII产品都跌破了发行面值,最大跌幅超过10%。相形之下,投资于港股银行系QDII产品跌幅较小,表现稳健。但在市场反应方面,基金系QDII却明显胜于银行系,对此,你怎么看?

  王华庆:我们也非常关注QDII产品受国际股票市场和香港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我们认为,相对于基金系QDII产品,银行系的三只投资于境外股票和基金的资产管理类QDII产品,即中行的“中银稳健增长”、工行的“东方之珠”和建行的“亚洲创富精选”产品,受港股波动的影响较小,收益稳健。之所以这样,一是由于进入港股的时机较好,中行和工行的产品都是在今年上半年进入港股市场,二是银监会“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资金总额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的政策较为稳健,使银行系QDII产品在股票市场大幅波动时所受影响较小。

  已发行的四家基金系QDII基金产品,共募集人民币资金合计达到约2800亿元人民币,外管局最终核准了180亿美元的购汇额度。从产品募集量和外汇额度使用情况看,基金系QDII产品的销售量要明显大于银行系QDII产品,对此,我们作了深入的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市场总体环境和投资者心态。首先,基金系QDII产品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形式出现,拥有良好的投资者群体基础。国内基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而银行系QDII产品多数以稳健的保本型产品为主,风险和投资收益相对较低,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更热衷于前者。

  二是银行系QDII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对狭窄。基金系QDII产品通过基金代销的方式,在各大银行和券商的营业网点均有销售,销售网络遍布所有城市和村镇,现时具有网上销售渠道,而银行系QDII产品只能通过发行银行自身的机构网点来销售。

  三是银行系QDII产品的认购门槛较高。基金系QDII产品的认购起点与一般的基金产品一样,为1000元人民币,而银行系QDII产品的基本起点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直接投资于境外股票的银行QDII产品认购起点则为30万元人民币。

  四是银行系QDII产品在产品特性上不同于基金产品。基金系QDII产品的可投资范围和境外股票投资市场相对广泛,产品设计的灵活性相对较高,而银行系QDII产品目前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市场方面设限较多,同时,部分银行的资产管理类QDII产品受后台系统的局限性,无法实现每日申购和赎回,产品的流动性相对较低。

  记者:相对于基金系QDII,银行系产品的优势在哪里,应如何扬长避短?

  王华庆:从长期来看,银行QDII产品具有客户基础牢固,机构网点众多,产品设计灵活多样、品种丰富,产品周期短,产品审批程序相对简单等自身特点和优势。银监会鼓励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正确认识银行系QDII产品的定位、优势和竞争力,不断完善系统建设和基础建设,制定产品长期发展策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银行QDII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商业银行应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工作,向投资者宣传银行QDII产品的特性、主要优势、适合的目标客户群体,以及产品的风险特征等,保证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银行QDII产品。第二,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线的拓展,建立专门的、专业的产品设计团队,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类型的产品,供客户选择,并保证及时供应产品。第三,商业银行应做好客户分层,针对不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同时,应发挥专业理财能力,针对高端客户,设计满足其需求的专门理财计划。

  记者:最近市场关于“港股直通车”的传闻比较多,这一产品的暂缓反应了监管层的审慎原则,目前,在哪些技术环节还需理顺?如何看待这一产品的推行对于QDII的影响?

  王华庆:“港股直通车”暂缓施行,主要是出于包括监管法规完善、避免内地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香港股市的稳定等方面的考虑。

  推行“港股直通车”业务,不会对银行QDII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因为两项业务的运作方式和面对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同。“港股直通车”业务是银行的一项代理业务,银行只负责客户国内资金划转、购汇、资金清算和结汇等,以及境外证券公司的开户见证,不参与产品的投资运作,投资指令完全由客户决定,目标客户群为对境外股票市场较为了解,有较为丰富的股票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而银行QDII业务是银行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专业理财服务,银行需要代替客户进行投资管理,其目标客户群为境外投资经验相对不足,需要依赖专业理财投资机构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客户。

「创新监管:告别“猫鼠游戏”」

  记者: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发布已有一年了,作为分管创新业务的银监会负责人,你怎样看待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的成绩与不足?

  王华庆:金融创新是持续、永不停顿的过程,《指引》也需要不断总结、评判、丰富和完善,所有依据则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的具体实践,来源于中国金融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外部竞争和内在发展的共同要求。

  商业银行创新应做到三个“符合”:一是符合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符合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发展目标;三是符合金融市场发展需要。银行在创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加强战略制定的科学性和客户细分。当前,银行业存在着创新产品低水平趋同现象,业务定位和目标市场过于集中,或是盲目追求“大而全”。事实上,任何一家银行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即使是大银行,也不可能将所有业务都做得精,不可能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能进行创新,一定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为”的原则,结合本行优势,制定差异化的创新发展战略。

  其次,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商业银行在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应将视野从仅仅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找出风险动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在推进创新业务过程中要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防范金融创新中的风险,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

  第三,要完善自我评估机制。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创新业务自我评估报告,向监管部门自证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健全的合规经营机制、充足的专业人员、完善科学的报告路线和高效的执行力,并在其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商业银行要不断改进自我评估方法和手段,做好情景测试和压力测试。要考虑不同情景下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对新业务带来的影响,如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的影响。目前,商业银行要注重数据收集、模型校验、重要风险因素模拟经验的积累。

  第四,要充分了解监管期望。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不应形容为“猫鼠关系”,恰恰相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商业银行应与监管者加强交流,充分了解监管者对于创新业务的监管期望,如一般意义上风险管理要求和投资者保护,特殊意义上的产品销售对象,最低标准的风险披露和银行业务压力测试和情景测试等;在推出创新业务之前应与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使监管机构充分了解欲开展业务的基本特点和风险所在,在良好、开放和透明的监管互动基础上开展业务创新。

  第五,加强投资者教育。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培养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树立投资者“买者自负”观念。

  记者:创新产品并非越多、越新、越快就越好。同时,要对创新进行监管,就必须进行监管创新。银监会如何创新监管思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王华庆:银监会成立之初,即建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以及“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并按照“四四六”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探索建立银行有效监管的新框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金融创新和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对于传统业务,银监会已经建立了以风险为本监管原则下的监管体系,利用“CAMELS+”和“ROCA”评级等监管评级手段实施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管理与内控以及合规性等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管评级,实行分类监管,有效分配监管资源。对创新业务监管与对传统业务监管应有差别,顺应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我们要创新监管思路,强调规制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有机结合,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平衡管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首先,提高市场准入便利。传统以准入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往往不能适应很多创新业务的特点,对创新中前沿性内容往往很难用以往的审批经验作出判断。对于不熟悉、不了解的创新,某些准入环节上可能存在漠视不批或是盲目审批的倾向。缺乏专业性的审批,最终效果可能与没有审批是相同的,甚至反而增加监管成本。为此,从监管部门来说,一定要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合规文化和健全的前、中、后台制约内控机制,风险管理有效,人才资源基本达到要求,就应逐步提高其市场准入的便利。要在法规清晰的基础上,推行机构资格审批,减少具体产品的审批,特别要减少重复性审批。

  其次,开展持续跟踪监管。金融创新在有效降低银行业整体风险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触发新的风险点,各类跨业经营的交叉业务品种、金融衍生品尤其可能滋生跨市场的风险传递。目前,银行业形成了依赖准入审批来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思维定式,但是准入审批在某种程度上不能有效解决创新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反而容易使监管部门忽略对金融创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风险把握。

  防范金融创新的风险一定要立足于维护稳定健康的市场效率,强化持续监管。银监会已开始试点主监管员和主查人制度,因此,一是要强化主监管员和现场主查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二是要强化对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违规的处罚。对信息披露不符合监管要求、无法自证其对创新业务具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对责任人实施监管处罚,限制该类创新业务的经营活动、叫停某项创新产品,直至取消商业银行经营该类业务的资格,待其整改合格后,必须重新申请经营资格。三是要建立创新业务及风险统计制度,跟踪监测新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及其风险管控能力进行评价。

  再者,提高监管透明度。监管部门应重视创新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提高市场准入标准的透明度,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对话,提高监管要求和准入标准的可预测性,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研发时,能够充分了解监管机构的监管期望,提高其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和新产品研发的效率。

  记者:金融创新总是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同时也与包括法律、税收、会计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密不可分。近来,美国市场的次贷危机就反映了监管层和市场对于CDO产品的风险估计不足。在你看来,现阶段中国银行业的创新应着眼于哪些类型的产品,在配套措施方面还存在着哪些迫切需要改进和调整的地方?

  王华庆:美国的次贷危机并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也不完全是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至少有两个事实与次贷危机密切相关:一是美国经济周期进入下滑期,房价开始下跌;二是银行对贷款的风险管理不力。次贷危机的成因主要有四个:第一,房贷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贷款机构的放贷标准大幅下降,房产抵押物的升值成为降低放款标准的筹码,当房价下跌而贷款利率升高的情况下,贷款人赌博失败。第二,投资银行借助衍生产品复杂的结构,过度地使用证券化技术,经过层层包装,将次级按揭贷款包装成CDO产品,掩盖了次级按揭产品中的缺陷,造成投资者对其风险认识的障碍。第三,不透明的评级机制和评级机构对风险的反应滞后,影响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警觉。第四,危机最初出现时,美国信贷市场和银行业信息披露迟缓,监管当局反应滞后,缺乏有效的全球性监管合作。

  中国的金融创新从美国市场的次贷危机中可以得到以下的启发:一是,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不同国家的监管标准应保持一致性,对创新业务应具有底线的基本要求;二是,应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创新,而不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三是,创新监管制度应随着金融创新进行必要的改革;四是,诚信不仅是个人和企业应具备的品质,商业银行和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具备诚信的品质,重视维护声誉。

  记者:金融创新同时也意味着对现有监管边界的突破,现代金融发展趋势是证券、银行、保险产品的融合,这对中国分业监管的现有格局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你怎么看待未来的监管合作框架,能否对未来的监管框架做一展望?

  王华庆: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外管局)的协作,同时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银监会成立后,即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三方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趋势的增强,银行业与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对此,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以主牵头监管和并表监管为核心原则,不断加强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例如,针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入股业务的监管,银监会与保监会将签署有关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按照达成的监管合作协议,实施深层次的监管合作。银监会也计划与证监会通过签署有关监管合作谅解录,加强对银证交叉业务的监管合作。

  银监会也高度重视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建设,广泛开展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

  目前,银监会已经与28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并在此框架下,建立高层互访和磋商机制,实施跨境现场检查,参与国际性监管交流活动。

  ——此文原载于财经网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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