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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委员:建议契约型资管产品不予征收增值税

文 | 财新 张榆
2017年03月12日 21:23
在投资者端落实好所得税征收制度,或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产税,代替在资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财新网】(记者 张榆)“契约型资管产品并不是‘单位或个人’,不是‘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征收对象,且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也不合理,因此,建议对契约型的资管产品不予征收增值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在两会期间的提案中表示。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40号文),针对此前发布的“营改增”(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进行释疑。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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