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张榆)“契约型资管产品并不是‘单位或个人’,不是‘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征收对象,且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也不合理,因此,建议对契约型的资管产品不予征收增值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在两会期间的提案中表示。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40号文),针对此前发布的“营改增”(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进行释疑。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