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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委员:建议金融机构“生前遗嘱”立法

文 | 财新 吴红毓然 董兢
2017年03月07日 12:12
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指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破产法庭,如果地方搞破产法庭,保护主义在所难免;即使没有保护主义,跨省案件的执行效果也会因地方法庭而打折扣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董兢)“应允许金融机构破产法立法。”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提出,任何国家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和企业不一样,金融机构牵涉大量负债,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刘明康是在3月6日十二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的小组讨论上做出如上表述的。

  针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刘明康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推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二是要设立全国性破产法庭。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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