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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代表:建议加强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监管

2017年03月06日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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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纳入正在开展的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内,建立健全监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
news 原图 量价均大起大落的比特币,或将被纳入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内,以被更严监管。 图自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吴雨俭 黄凯茜)量价均大起大落的比特币,或将被纳入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内,以被更严监管。

  近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为保护社会公众的投资者权益,防范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建议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纳入正在开展的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内,建立健全监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

  比特币产业链涉及挖矿、交易、提现等上下游,央行是只检查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是会将监管延伸至上下游?

  “从反洗钱的角度,主要是管下游,就是提币、提现,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另外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也非常关键。”周学东表示,反洗钱的重点,包括开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异常交易等方面。在监管币和资金的去向时,可以借鉴区块链技术,“把交易机构的交易数据同步拿到监管部门,作为监管的基础,从这些数据中也可以发现部分洗钱信息和异常交易”,周学东说。

  为何检查

  如何定性比特币平台及交易行为?周学东对财新记者表示,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涉嫌违规从事权益类网络虚拟商品金融交易业务。

  周学东指出,比特币交易平台是比特币买卖的主要中介场所,由于缺乏明晰的监管规则,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币”的交易仍处在灰色地带,杠杆交易加大了投机行为,部分平台机构将比特币作为投资标的和投资通道,通过集中撮合、连续竞价、融资融币、杠杆配资等方式,涉嫌违规从事权益类网络虚拟商品金融交易业务,部分投资者则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另外,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与全球化快速交易的特点,也容易被某些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诈骗、洗钱、非法传销和交易的通道之一。

  周学东表示,2016年底以来,比特币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大起大落,不但涉嫌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操纵市场,也积累了相当大的泡沫和市场风险。2017年1月初以来,人民银行北京、上海等分支行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北京、上海等地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持续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部分交易平台存在违规开展融资融币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比特币风险几何?

  如何看待比特币的风险?周学东指出,比特币并不由国家发行,不以国家信用或商业机构信用支持,也没有相应的实际资产对应,加之其匿名性特点,行业经营处于灰色地带,因而比特币本身及其交易等都具有诸多风险。

  具体而言,一是客户资金安全风险。境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已形成相当规模的资金池,由于未进行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资金存在被挪用或被侵占的风险。二是洗钱风险。部分交易平台对实名认证执行不到位,资金记录不透明,极易被诈骗洗钱或非法资金套取等不法活动所利用。一些已破获的案件显示,比特币交易平台客观上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了便利。三是杠杆交易带来的泡沫化风险。合约交易杠杆可达20倍,融资融币交易杠杆可达5倍,导致大量短线投机者炒作,扭曲了比特币价值。在价格暴涨暴跌的情况下,放大了市场风险,极易泡沫化。而一旦泡沫破灭,投资者将会遭受严重损失。四是欺诈风险。有些平台宣传不合规,且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有的宣传比特币可以对冲人民币贬值,可以绕开相关管制等等;俄罗斯MMM公司等非法传销组织显现;有的平台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涉嫌非法集资。五是技术安全风险。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曾发生过比特币被盗,交易系统不稳定导致交易失败等事件。六是平台关联业务风险。比特币交易平台或实际控制人开展的其他自营业务并未与比特币交易之间形成风险隔离,一旦自营业务发生风险,极易影响比特币交易安全,等等。

  建议“负面清单”

  周学东建议,短期看,应当借鉴国际上主要国家目前的做法,从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角度,对比特币交易及平台运营设置一段观察期,进行动态的监管评估;同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和网站的监管底线,建立负面业务清单,要求交易平台不得突破界限,并做好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可采取行政处罚或关停取缔的措施。

  哪些会是“负面清单”?周学东建议,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比特币等交易平台一旦“踩线”,并经查实,即可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罚款或停业整顿、责令退出市场等行政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个别机构,也可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建议“观察期”

  “应包容技术创新,暂不取缔,留下一段观察期。”周学东建议,观察期内,需要对比特币自身及交易平台的风险演化影响等,进行实时跟踪评估。

  “我们必须冷静、理性看待,比特币的无实体、匿名以及分布式全球性特征,使其成为一种难以控制的特殊数字资产,同时其创新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则大大推动了金融产业的技术升级与金融科技(FinTech)的产业发展。”周学东指出,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作为比特币投资者交易的主要场所,对其采取简单取缔措施容易使其转入地下黑市或场外交易市场,更难以管控。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具体而言,则是探索建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则按照现行规定和职责分工,或分别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各负其责地对其实行功能监管,包括金融信贷业务、反洗钱、外汇管理、业务范围、广告宣传、税收等方面,以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

  除此,周学东认为,由于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对比特币投资收益的过度宣传或不当解读,使得部分公众对比特币等网络虚拟产品的本质存在严重的误解和非理性的认知,往往容易被比特币及持币交易者“捕获”,成为高价格下的“接盘手”或“下家”,承担与其风险识别能力不相匹配的、过高的市场风险。他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可通过多种方式,向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投资者表明政府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即:各级政府不对公众参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所形成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供要求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在其网站显要位置提示风险;工商部门开展比特币交易虚假广告宣传整治专项活动,防止不法公司对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营销等。■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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