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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争议声中 慈善法仍确定机构管理费用上限为10%

文 | 财新 石睿 盛梦露
2016年03月16日 16:44
据财新记者了解,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慈善法》条款中,仍确定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其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这一限定,曾在人大表决前夕,引来多家公益机构联名呼吁取消

  【财新网】(记者 石睿 盛梦露)3月16日上午,历经十数年研究、酝酿和折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终获全国人大通过。据财新记者获悉,其中,备受公益领域人士争议的“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在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文中,仍被确定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这一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后的结果,比3月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初的“不得超过当年度总支出的15%”,压缩了5%。

  在全国人大表决前夕,曾有20多家公益基金会联名提出呼吁,担忧遭到下调的管理费用比例,恐对公益行业发展造成打击。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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