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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争议声中 慈善法仍确定机构管理费用上限为10%

2016年03月16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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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记者了解,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慈善法》条款中,仍确定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其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这一限定,曾在人大表决前夕,引来多家公益机构联名呼吁取消

  【财新网】(记者 石睿 盛梦露)3月16日上午,历经十数年研究、酝酿和折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终获全国人大通过。据财新记者获悉,其中,备受公益领域人士争议的“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在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文中,仍被确定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这一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后的结果,比3月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初的“不得超过当年度总支出的15%”,压缩了5%。

  在全国人大表决前夕,曾有20多家公益基金会联名提出呼吁,担忧遭到下调的管理费用比例,恐对公益行业发展造成打击。

  管理费用比例争议何来

  当前,中国大多数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运行成本费用的上限,都是比照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依循颁布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但是,业内普遍认为,上述规定限制了许多小型基金会的发展。同时,受此规定影响,不少慈善组织的人事成本只能长期保持在低档水平,导致难以引进优质人才或留下资深人才。

  在公益领域人士的反复呼吁下,在3月9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曾提出,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的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拟将公益行业目前普遍依循的10%标准,放宽5个百分点。

  然而,上述“从10%到15%”的变化,却引来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质疑和反对,继而引发舆论热议。据《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有关慈善法草案的讨论会上,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均认为,15%的管理费过高,应予下调。

  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最明显的调整之一,就是把此前草案中,关于基金会运行费用占当年度总支出的上限比例,从“15%”又降回“10%”。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这一改动很可能把一部善法变为恶法,对很多组织来说,“10%和15%是天壤之别”。

  3月15日下午,在《慈善法草案》于全国人大表决前夕,包括壹基金在内的全国22家基金会联名发函提交全国人大,建议取消慈善法草案中,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的规定。

  函件指出,该限定将直接导致公益慈善组织无法引入优秀的人才促进机构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并认为10%的支出比例限定,对“雇佣专职人员来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基金会”,及其“下设的专项基金”来说并不合理。如果照此立法,许多机构或将面临被迫关闭的境地,或者将导致机构被迫违规操作,“对公益行业发展造成严重打击”。

  联名发出该函的机构认为,统一的管理费用标准不适宜管理不同规模的基金会。虽然有的大型基金会年支出总规模可达上亿元,但对于年度总支出只在200万元左右的中小型基金会来说,10%的管理费用,就只有20万元。扣除房租、水电等基本办公费用,剩余的钱甚至难以聘请一名专业人员。

  此外,不同类型公益组织的服务内容不同,贡献社会的方式不同,因此管理费用占年度总开支的比例也难以一概而论。

  由上述公益机构发出的联名函件指出,对于直接提供慈善服务的运作型基金会,例如一批服务于农村教育、特殊儿童教育、残障康复服务、老人服务、等领域的基金会,以及研究型、智库型基金会来说,人力成本是主要支出。“如果把这类机构的人员开支都列入管理费用并设定10%的比例,将导致这些创造巨大社会价值的基金会无以为继”。

  这些基金会表示,大部分公益事业发展悠久的国家都不会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故希望全国人大删去《慈善法》草案中这一具体规定,同时使基金会增强公开透明度,通过市场选择和公众力量的无形监督促进行业的自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也建议,在法律中未必需要规定管理费用的具体比例,但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列出行政支出及其所占比例,并作出说明;同时将其作为必须信息公开的内容,“由社会公众去判断向哪些慈善组织捐赠”。

  不过,据财新记者获悉,在3月16日表决通过的慈善法条文中,仍维持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其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度总支出10%的规定。而非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则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3月16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闭幕会上,关于慈善法立法的表决结果显示,共有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

  即使《慈善法》的立法过程从倡议到完成,前后共历时十余年,且在业内仍不乏争议。但是,许多长期参与立法研究的专家,仍对慈善法的通过予以肯定。

  金锦萍表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今日得以通过,历史意义不可低估。回想四百多年前,英国《伊丽莎白法》(即《慈善法》)实施,与同期颁布的《济贫法》一起成为民间与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典范。她说,目前自己最关心的后续进展,就是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制度、慈善税收制度和慈善信托的落地。

  金锦萍说,在慈善法的立法于今日完成后,“争论暂告一个段落,接下来法律的正确解读、实施和配套制度之健全才是关键”。■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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