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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慈善法立法 学者吁删去15%行政成本上限

文 | 财新 盛梦露
2016年03月11日 21:56
深度参与法案研究的学者表示,“行政成本不能超过总支出15%”的上限,对于小组织来说不够用,对大基金会来说还有压缩空间。再加上各类组织服务内涵不同,难以用同一比例硬性规定

  【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15%的管理成本对慈善组织而言究竟是高是低?学者表示,不同组织不可“一刀切”,《慈善法》草案不如删去对慈善组织成本支出比例上限的具体规定,只留原则性要求。

  3月11日,全国人大对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开始进行审议。

  在最新的草案中,对公募基金会的行政管理成本,作出了“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比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10%放宽了5个百分点。

  颁布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受此规定影响,在接受基金会资助或在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下,大量慈善组织往往也受此“10%”的限制,难以引进优质人才。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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