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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委员:应尽快制定统一证据法典

2016年03月11日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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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此举既是中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又具有可行性,有利于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的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规定得比较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限制较少,不合理因素较多。”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段祺华提出上述问题,认为证据法的制定能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痼疾,有利于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证据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环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时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有不少学者呼吁制定统一证据法典。

  财新记者注意到,随着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冤案的发现和纠正,自2010年以来,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证据制度不断完善,如,新刑诉法在吸收相关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扩大了非法证据认定的范围、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相关情况做了规定。此外,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证据、承认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对新证据有了新的规定。

  段祺华介绍,从广义上讲,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证据法是指中国等当事人主义国家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因而在他看来,中国在证据立法方面存在明显缺失,且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并存,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证据制度的内容过于粗疏。段祺华认为,中国参考其它国家现行的证据立法体系,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领域统一证据法规范。“美国在20世纪时制定了《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规定了民事证据法律规范和刑事证据法律规范。”

  段祺华建议,中国立法机关制定证据法典时应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承认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可分别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其中刑事诉讼的有罪认定应当采用最高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

  “中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有与证明标准,一般都概括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这实际上是最高证明标准而非证明标准原本意义上的最低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达到。”

  其次,建立必要的证据规则,尤其有关证据能力、证据合法性的规则。“例如进一步完善出庭作证规则,甚至把他举一反三到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领域,以确保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再比如,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再次,要在证据法中完善举证责任承担制度。如,对“主张”进行明确定义,对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明确的界定,将其与相关概念加以区分,规定妨害举证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等。

  最后,应当保障从观念上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切实实行疑罪从无,刑疑从轻。■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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