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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财新峰会

纪敏:普惠金融不能放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2015年11月06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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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纪敏认为,普惠金融的发展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能因为“互联网+”的应用而变成公募性质产品。对普惠金融的监管,要在效率和风险管控之间适当的平衡
news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纪敏。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纪敏在11月6日举行的“第六届财新峰会:普惠金融”分论坛上表示,在坚持普惠金融发展和创新的同时,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他指出,普惠金融的开放性、包容性决定普惠金融的监管必然是混业的。

  纪敏指出,普惠金融的本质是开放包容。这一特性也带来了投资者的多样性。而普惠金融多元化的工具、产品、形式等也对投资者风险教育提出了很大挑战。纪敏提醒,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不应该放弃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

  “公募就是公募,面向的是普通的投资者。私募就是私募,面向的是高净值、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私募的产品不能按照公募的方式去做。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能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而有所改变。”纪敏说。

  谈及普惠金融监管时,纪敏指出,对普惠金融的监管应该在普惠金融开放性、包容性和投资者适当性两者之间需求平衡,在效率和风险管控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纪敏认为,对普惠金融的监管,首先是适度监管,而不是过度监管。如果过度监管,不能够体现普惠金融的开放和包容。

  第二是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的供给者、不同的投资者来进行分类监管。

  第三是协同监管。在分业不适应普惠金融特征的情况下,要进行监管的协同,而不是继续按照某一类机构应该怎么样的方式进行分业监管。

  第四是行业自律。“从监管角度讲,行业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基石。”纪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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