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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国两会

家暴非家务 最高法称以暴制暴视情节论

2015年03月04日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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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暴防治的讨论在中国已有20年,去年年底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今日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计划在今年八月提交审议

  【财新网】(实习记者 姚家怡)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表示,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计划在今年八月提交审议,预计经过两、三次审议后可以成形。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年底完成公示和意见征集。据了解,已连续七年就反家暴立法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反家暴法的以暴制暴案件审理以及多机构合作机制两个议案。此外,据悉已有超过6名代表和委员表示今年两会期间将就反家暴立法建议或提案。

  以暴制暴案应按具体案情处理

  诸多案例显示,长期受家暴妇女在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为终止家暴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中国法学会2002年出版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中,在全国多地女子监狱中,因受家暴而犯罪的女服刑人员占的比例较高,部分监狱的比例甚至接近50%。

  新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原则,要求对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因长期受家暴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的,也可依据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和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家暴不应是家务事

  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副巡视员陈士渠明确指出,要摒弃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点。

  在昨晚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小组主办的“2015年两会反家暴立法专家晚餐会”上,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律师吕孝权表示,要使得《反家庭暴力法》真能发挥作用,定位上就需将其归为社会法而非家庭法,在具体操作层面则需要配套的司法解析、实施细则。

  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小组早前提交了42条修改建议,其中重点的修改意见包括有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类型;将恋爱、同居、前配偶或前伴侣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在总则中明确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原则;家暴处置中增加首问负责制,并增加对加害人的心理干预、社区矫治等内容。

  关于性暴力取证难,写入法规后也难执行的问题,女声网主编吕频提出质疑,她认为任何犯罪的取证都是有难度的,取证难不应是我们立法的阻碍,而且从观念上看,取证难的说法很容易绕回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路。妇女权益工作者冯媛表示,尽管性暴力在实际操作上有难度,但写入法规后也能起到威慑的作用,有助于防治家暴中的性暴力。

  此外,倡导小组的工作人员告诉财新记者,明确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和政府为家暴防治组织提供经济支持是推动家暴防治的重要举措。据了解,美国设有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基金会,目前国内政府以资金支持家暴防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政府购买服务,而且国内的社工也缺少专门的针对家暴处理的培训。

  推动反家暴二十年

  “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第一次在中国受到关注是在1995年,当时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北京召开,会后开始有妇女组织和专家学者关注家暴问题。

  妇女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全国妇联曾开展过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以2010年12月1日为时点,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由于家暴具有隐秘性,有分析指实际遭受家暴的女性比例高于统计数据。

  关于反家暴立法的讨论在1999年已经开始,全国性的反家暴法虽一直未能立法,但全国已有28个省级单位出台了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并且有设立家庭暴力报警点、反对家庭暴力合议庭、家暴告诫制度等实践。

  在全国性的法律中,《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有针对家暴防治的规定。

  2012年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但终未能立法。2013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但属于第二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经过二十年的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和反家暴工作推动,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终有望于今年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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