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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应消除对小产权房的制度歧视

2013年12月18日 22:02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小产权房、大产权房都是产权房,享有平等地位;今后,再分大小产权,就是所有制歧视”

  【财新网】(记者 杜珂)12月18日,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胡德平在第四届财新峰会主题晚宴上发表演讲时表示,“小产权房”、大产权房都是产权房,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按使用土地的性质去定义产权的“大”与“小”,其实就是“所有制歧视”,应当改变。

  胡德平说,目前,有关部门把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称为“小产权房”,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

  计划经济时期,农民的住房就是“小产权房”。这种房子是农民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我拥有、自我管理、自家使用。按这种模式修建的房屋,城里人称之为“无规划设计,无质量安全监管,无产权登记”的“三无房产”。

  但是,改革开放后,这些农民的“三无房产”已成为与城市住房对应的另一类房产,即“非物业化管理、非集中组建、非上市流通交易”的“三非房产”。这些房产已经成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

  胡德平指出:“当农民在不能自由迁徙的封闭社会中时,宅基地可以继承,但不能流转,农民倒也无所谓。但现在,当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时,对农民进城设定了进入门槛,农民退出农村时,也需要有退出机制。”

  他分析说,改革开放后,国家大力推进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很多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房产,收入也大幅增加。同时,农民在农村改革后也解决了温饱问题,非农收入大增。在不少地方,农民的房屋已更新到第三代、第四代。

  从1990年到2008年,全国城市居民的住房建设投资累计是33815亿,新建住宅是113亿平方米,占目前总面积277亿平方米的一半。但是,广大农村仍然缺乏一套完整的住房制度、规划和建设制度。

  “农村住房制度要跟上来。不管大产权房、小产权房,其实都是产权房,都应有合法的平等地位。今后再分大小,我认为就是所有制的歧视。”胡德平如此指出,农村住房改革不能放任不管,政府应该加大引导。

  他认为,在下一步农村改革中,要禁止的应只是违反政府规划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的违法建筑。正是基于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允许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胡德平提醒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受到国内外好评,但关键在于落实。值得注意的是,近日,一些媒体刊发了误读《决定》的文章。他以《人民日报》12月16日刊发的“小产权房不能再火”的文章为例指出,一定不能误读改革,更不能歪曲改革。

  这篇文章提出,中国现在已经到了“倒逼小产权房退市”的时候了,而且还“刻不容缓”。“这个文章的理论根据是,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应该退出市场。这是错误的说法。”胡德平说。

  他指出,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地租或者若干年的地租。但是,“小产权房”是建筑在农民土地上的房屋,不存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土地,而非国家的土地。反而,开发商应该向农民集体缴纳土地出让金。

  胡德平指出:“以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否定小产权房的根据不足。那种认为房屋只能建在国有土地上才算合法,并继续征收农民土地搞房地产的做法,今后恐怕行不通了。因为此次三中全会《决定》已明文规定,要‘缩小国家征地范围’。”

  在演讲最后,胡德平指出,如何深化全面改革,一切书斋里的解读都无法给出完美的答案。唯有开放、民主、科学的社会主义实践才能回答未解之谜。中国应该走自己的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只有这样,中国人才能对世界、对人类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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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报道详见 【专题】第四届财新峰会:全面启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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