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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委员:建议金融机构“生前遗嘱”立法

2017年03月07日 12:1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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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指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破产法庭,如果地方搞破产法庭,保护主义在所难免;即使没有保护主义,跨省案件的执行效果也会因地方法庭而打折扣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董兢)“应允许金融机构破产法立法。”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提出,任何国家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和企业不一样,金融机构牵涉大量负债,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刘明康是在3月6日十二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的小组讨论上做出如上表述的。

  针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刘明康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推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二是要设立全国性破产法庭。

  推动“生前遗嘱”立法

  “金融机构破产法,我们现在还没有草稿。”刘明康说,随着“三去一降一补”的深入推进,金融领域难免受到波及。金融领域只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个别经营不善的机构也会通过市场机制退出,这就不免产生相关法律和执行环节的建设问题。

  刘明康提及美国采用“生前遗嘱”制度(living wills),“美国的银行业就很潇洒,有遗嘱,怎么死,最大程度保护金融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生前遗嘱”也叫恢复与处置计划,“形象地讲,就是当金融公司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以便于有序执行。”摩根大通金融监管法专家何鹏宇解释道。

  “生前遗嘱”在美国的实践是,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定期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交“生前遗嘱”,说明如果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如“生前遗嘱”不符合要求,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共同决定对其适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并限制其业务规模。比如在2016年12月,富国银行未通过第二次“生前遗嘱”监管要求,将被禁止建立国际银行实体或收购任何非银行子公司。

  在中国,目前要求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民营银行,提交恢复与处置计划,即“生前遗嘱”。(见《财新周刊》2014年第12期“中国版银行生前遗嘱”)

  应设立全国性破产法庭

  “破产法写得再好,执行时一定要有科学的破产法庭,破产法庭千万不能以省来做。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破产法庭。”刘明康还表示,中国2006年修订发布的《破产法》,在清算之外引入了和解、重整概念,给予将破产企业以更大的运营灵活性。但《破产法》执行起来专业性强,国家层面的破产法庭,以及专业的破产法执行团队建设不可或缺。

  刘明康忆及中国银行于2000年在美国的一次应诉经历。他回忆道,位于纽约的破产法庭“看上去其貌不扬”,法官要摸着盲文看案卷,这一度让他“心凉了半截”。没想到的是,三个月后,法庭判决中国银行胜诉。

  “破产法庭千万不能以省来做,一定是学习发达国家经验,都是联邦的、唯一的,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破产法庭。”刘明康解释说,由于企业活动都是跨省乃至跨境的,如果地方搞破产法庭,保护主义在所难免;即使没有保护主义,跨省案件的执行效果也会因地方法庭而打折扣。

  据财新记者了解,长期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院未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破产法官数量寥寥,破产案件大多由民商事审判人员兼办,专业化水平整体不高,很多法院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人员,不愿或不会办理破产案件。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6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在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截至2017年2月末,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包括4家高级法院、47家中级法院、22家基层法院。

  “要在国家层面有破产法庭,以及专门的《破产法》执法的专业团队建设,这是很专业的领域。”刘明康说,“现在虽然有巡回法庭,但国家层面的破产法庭和巡回法庭完全是两个概念。”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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