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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梅代表: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应纳入家暴范畴

2017年03月07日 10:2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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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院、公安、民政等负有责任的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
资料图: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林子桢)十多年前,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家暴话题走进公众视野。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暴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开始施行。第一年的实践检验后,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对财新记者表示,《反家暴法》仍有一些问题尚待厘清。

  首先是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反家暴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性暴力、经济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孙晓梅认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保护对象应该扩大。在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建议中,她呼吁将性暴力、经济控制、前配偶、同居关系中同性恋者列入《反家暴法》的规制范畴。

  孙晓梅告诉财新记者,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细节的认定亦存在争议。比如,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的感情现状?精神暴力如何举证和认证?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如何适用特殊保护原则?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上,是否考虑一方家庭暴力情节?诸多方面都需要加强指导。”孙晓梅说。

  另一方面,孙晓梅提出,现行规定中的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法律中“有关部门”如何协调较模糊。这首先表现在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上:“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力度不够,基层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并不理想”。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具体如何分工合作缺乏规定。”孙晓梅表示。

  《反家暴法》还设立了临时安置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涉及到公安和民政部门如何衔接工作、配置安置场所的条件、设定安置期限等问题的解决”。

  孙晓梅还表示,告诫书制度的实施相对比较消极,很多基层派出所未发出过一例告诫书。“从妇联接待的反家暴个案看,确实有当事人反映公安出警不及时、到现场不作记录等问题,有的基层派出所甚至不知道有告诫制度。”

  告诫书是指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反家暴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此外,孙晓梅还提出,《反家暴法》的相关配套机制有待明确,比如对受害人的庇护、施暴者的矫治,以及家暴目击儿童的关怀等,尚且缺位。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孙晓梅建议,《反家暴法》涉及的核心部门,如公安、法院、民政等,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可以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修改;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可以出台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

  “鉴于《反家暴法》的执行主体责任在于公安、法院、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建议上述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反家暴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等。”她说。

  具体而言,孙晓梅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重点解决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提高基层法院对家暴行为认定的统一性,“对家庭暴力具体行为进行列举,并将各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入《反家暴法》保护范畴。”同时,对涉及家暴案件的审理出台一个较全面的指导办法或意见,完善证据制度,细化申请监护权撤销的具体程序等。

  她建议公安部制定警方全面介入反家暴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方面,规定公安告诫书的样式和具体流程,强制报案的处理和转接,如何监督、查访,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就配合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作出规定。比如,配合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配合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受害人等。

  她建议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干预机制,制定对家暴受害者的接诊、处置、转介流程,及时出具诊断证明,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证据,并为受害人提供情感支持、心理疏导、安全评估等多项服务。通过医疗干预机制的建立,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医疗支持环境。

  她还建议民政部在反家暴的庇护、强制报告、国家临时监护、鼓励和培育专业性社会组织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建议司法部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分工,相互合作,注意与其他社会力量的联动、协调与资源配置。

  “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是目前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她建议建构和完善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方法,同时遵循价值中立、案主自决等理念,将分散的、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整合为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孙晓梅说。

责任编辑: 王逸吟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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