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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委员:建议提高枪支认定标准

2017年03月06日 09:5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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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可以考虑对枪支实行分级管理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原本无错,但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必须合理。”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教授建议,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

  在中国,非法制造、贩卖、走私、运输、持有枪支者均构成犯罪,并科以较为严厉的刑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枪支的认定标准由公安部负责制定,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枪支的主要依据。

  侯欣一表示,2007年10月29日、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及修正后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根本性改变了2001年8月以来刑法上枪支的鉴定标准,将鉴定为枪支的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近日,与枪支认定相关的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备受关注,引发广泛讨论。2017年1月26日,即腊月二十九,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对其解除羁押措施。在此之前,赵春华因经营射击摊被抓,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九支枪形物中,六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能的枪支,也就是通常说的“真枪”。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侯欣一引述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检索判决数据库发现,2014年至2016年,涉枪案件连续三年近80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

  “由于现行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与民众对武器、枪支的认识产生了严重背离,导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响了相关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 侯欣一认为,如此之低的认定标准如果不做调整,将使其中相当多的人处于刑法处罚风险之中,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毫无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轻者管制、拘役,重者无期徒刑。影响到上万人和家庭,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此,侯欣一建议,至少应当回归2001年16J/cm2的标准,这样能避免刑事打击面的过度扩大的问题。2001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枪支弹药的方法为:1m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刑事科学专业人员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J/cm2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J/cm2以上是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故,将枪口比动能在16J/cm2的认定为枪支。

  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即《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则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认定为枪支。试验在10-20cm之间进行,用钢珠弹气枪,射击长白猪的眼睛,得到 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 1.8J/cm2的结论。这一新标准是2001年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的1/8,台湾标准的1/11,德国体育用品枪支的1/20。按照该标准,致伤力极低的相当多的仿真枪、气枪都被认定枪支。

  侯欣一表示,仿真枪、气枪等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极小,对其严格管制无助于公共安全的改善。此外,司法机关在走私致伤力极低的仿真枪、气枪铅弹案件上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反而不利于真正危害严重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查处。

  侯欣一还建议对枪支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禁止类枪支。并相对于每一类枪支,从持有人的资质、购置、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既防治杀伤力强大的枪支流入社会,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游戏的权利。

  对于非限制类枪支,侯欣一认为应当通过科学实验确定标准,不应入刑法枪支类犯罪处罚,以行政处罚为准,即便是行政处罚也应当及其慎重。限制类枪支为非限制类枪支标准以上,且小于16J/cm2的枪支,无法致人伤亡,但有一定危险性的,应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其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大于等于16J/cm2为禁止类枪支,按照现行刑法中的规定进行惩处。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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