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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行政成本“天花板”或放宽 盼解人才荒

2016年03月09日 20:28 来源于 财新网
最新版的慈善法草案,对公募基金会的行政成本作出了“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比现行规定放宽了5%。或可局部缓解民间组织难以引进优质人才和留住资深人才的瓶颈

  【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2016年3月9日下午3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终于出炉。

  与此前公布的二审稿相比,最新版的慈善法草案,对公募基金会的行政成本作出了“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比现行规定的“10%”放宽了5个百分点,或可局部解决慈善组织难以引进优质人才和留住资深人才的瓶颈。

  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依据此规定,国内公益慈善组织一直以来,都有在接收的捐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的惯例。但受限于10%的上限,慈善组织可用于行政成本的支出有限,严重局限了一些草根慈善组织的人才引进和长远发展。

  在此前的慈善法二审稿中,对这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并不明确,仅以“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表述,授权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相对而言,最新版的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此外,这版草案对于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慈善支出数额,也有具体要求。新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对于公募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新草案规定,其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今年二月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具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慈善支出数额,从现行规定的“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放宽到 “前三年平均收入的70%”,是为了给基金会更多空间。

  “考虑到每年(基金会)募来的财产不一样,今年可能多,明年可能少,后年又不一样,大年、小年都用70%可能会有问题”,因此在最新版本的草案中才改为前三年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我们认为这样比较合理”,阚珂说。

  《慈善法》草案即将于3月11日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于3月16日投票表决。如果法案通过,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