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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庭委员:应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

2016年03月09日 18:18 来源于 财新网
分类管理的选择让民办教育界纠结不已,如何走出“选择营利早死,选择非营利晚死,早晚都是死”的困境?

  【财新网】(记者 汪苏 林子桢 实习记者 葛明宁)正在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拟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教育即将放开,办学者却进退维谷。民办教育界为何纠结?全国政协委员、锡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杰庭昨日(2016年3月8日)在教育界联组会上建言,为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配套政策献计。

  按照修正案目前的设计,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张杰庭建议,应首先明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施后的系统扶持政策,让办学者“在清晰预知明天的背景下做出心甘情愿的选择”。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放开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新类型,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办学市场。但依据修正案内容,选择成为营利性法人,土地、税收等办学成本也将大幅提高。

  张杰庭在会上表示,两次审议透露出来的信息令民办教育界深感忧虑,民间甚至流传着“选择营利早死,选择非营利晚死,早晚都是死”的传闻,这显然不符合修法的宗旨。

  民办教育界担心,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需要放弃出资人享有的相关权益;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来运营成本可能会大大增加。

  为此,张杰庭在联组会上就如何完善配套政策提出一些原则性建议。

  他首先建议明晰民办学校土地出让金的补缴办法。按目前情形,民办学校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就得按照商业用地规范缴纳土地出让金, 承受高昂的用地成本。在土地政策上,把过去所有教育用地按当时的土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定为商业,用途要求用于教育。

  他还建议,凡是学历教育,不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都应和公办学历教育一样享受税收、奖励、资助等扶持政策。目前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政府可通过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还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无法享受上述优惠。

  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优势,张杰庭认为,应依法落实所有民办学校的自主办学权,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无论出资人是否选择营利,无论是否接受政府资助,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变,应该要依法保障其在招生、收费、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依据市场定价,避免行政干预限制。”

  张杰庭还提议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和退出机制。目前,《担保法》和《物权法》都“一刀切”地将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划为不得抵押财产。民办学校也被限制以自身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这引起不小争议。张杰庭建议在制度设计上支持民办学校的重组和退出。

  张杰庭建议明确保障办学者原始的出资资产。根据修正案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其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应“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这在实际中,常造成办学者一旦选择把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其投入的所有资产将不再属于办学者个人;即使在学校变更或终止时,也无法拿回个人投入的原始资产。

  “现实国情是,很多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利用自有资产在办学。若按现有条文,一旦选择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意味着自己的产权将要被收为社会公有资产,这不符合《物权法》的核心精神,实践中也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在选择时的纠结,建议在相关条款上细化研究。”他说。

  他还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法的同时,做好社会舆论环境的引导和建设,“不要因为部分举办者选择营利性便给贴上唯利是图的标签影响这些学校的运转和招生。”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只是遵照的运行规则不同,学习的本质都是在培养人。

  对上述种种建议,同样出席此次联席会的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应称,这次修正案没有提交会议表决,也正是因为争议尚存。反馈来的这些问题目前正在解决过程中,“我们会配合全国人大把法修好,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出台办法,各地还要实行细则,这样才能让政策落地,这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情。怎么样能落实好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张杰庭委员对此评价称,部长谈得比较原则,希望看到教育等职能部门进一步的、更实质的反馈。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