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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刑事案件审委会定罪决议应一票否决

2016年03月09日 09:04 来源于 财新网
认为审委会决议应当由全体委员一致意见作出,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认定被告无罪;建议法院内部及检察机关加强对审委会开庭审理案件的监督力度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来片面追求惩罚犯罪的效果。”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日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他今年继续关注审委会改革问题,并在提案中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表决刑事案件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当全体委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审委会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践中,审委会组成人员多为法院正副院长和各庭室领导,具有行政会议的特点。

  因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等原因,不少学者认为审委会的存在是导致法院“判审分离、先定后审,审判流于形式”的原因之一,理应废除。施杰自2014年起便关注审判委员会改革,他在去年的提案中也建议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取消审判委员会这一设置。

  但新一轮司法改革在审委会存废问题上并未迈大步,而是对审委会保留并改革。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议事规则,但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施杰表示,审委会改革仍有很大空间。“应在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修改审委会对于刑事案件的决议机制,不再单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具体而言,《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施杰指出,应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当刑事案件中对于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存在争议时,审委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或者全体刑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致意见作出,当全体委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认定被告无罪。

  他解释说,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同样,当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时,说明对于犯罪成立与否是存在疑点的。当刑事案件中对于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存在争议时,审委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或者全体刑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致意见作出,当全体委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认定被告无罪。

  施杰还建议加大对审委会委员的监督和制约。“由于有罪认定要求全体委员一致通过的要求非常严格,为防止审委会委员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建议法院内部及检察机关着重加强对审委会开庭审理案件的监督力度。同时,在选拔刑事审委会委员时,严格把握业务和道德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滥用的现象”。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