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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代表:建议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

2016年03月08日 13:24 来源于 财新网
鉴于互联网金融案件定性难、查处难,应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法律效力层级,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近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虽然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涉及人数多、地域广、金额大。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全国“两会”期间的提案建议,由国务院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提升监管制度法律效力层级,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借鉴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做法,由公安部牵头,建立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间的联动执法、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定期交流和实时共享。

  《指导意见》法律位阶低

  2015年7月,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分工。目前风险高发的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细则目前仍未出台。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

  周学东指出,中央已部署政法机关会同“一行三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还面临一些难题。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为互联网健康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他透露,个别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培育税源、解决就业等方面因素考虑,对辖区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问题重视不够,积聚了风险。

  周学东指出,《指导意见》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一方面,导致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利用制度空白,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针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如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可否定性为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亟待明确,导致央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和政法部门在判断个案合法非法、罪与非罪时,缺乏可依据的监管细则和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案件定性难、查处难。

  缺乏联合执法机制

  利用互联网技术犯罪,具有跨地域、隐蔽性强、资金快速转移等特点。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需要政法部门在风险爆发后依法查处,“更需要工商、电信、金融等政府部门在风险爆发前和爆发初期的协同配合”。

  周学东强调,由于公安、工商、网监、金融等部门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难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如公安部门和银行之间未建立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的协助机制,有时明知涉案资金正通过互联网迅速转移,公安部门在正式立案前却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对涉案账户及时进行查封冻结。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专业化、智能化、虚拟化,作案手段隐蔽、手法花样多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甚至将精心构建的骗局经过包装通过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如“E租宝”花费巨额资金通过电视等渠道进行宣传营销,重点突出高收益、高回报,对其中存在的高风险却避而不谈。

  同时,由于消费者和投资者尚欠缺足够的互联网金融知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特别是较少接触新生事物又有理财需求的中老年人,难以甄别正规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上的非法金融活动,较易受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从众心理的驱使,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周学东建议由国务院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提升监管制度法律效力层级。如短时期内难以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可由互联网金融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和实施分业态的监管规则,如证监会、银监会应分别明确网络众筹、网络借贷、网上投资理财等领域的业务要求和监管规则。

  在《刑法》短期内难以修改情况下,周学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解释文件对司法工作的指导作用,针对当前假借互联网金融进行犯罪的案件特点,制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指导基层政法部门正确处理相关案件。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