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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代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应加强

文 | 财新 单玉晓
2016年03月06日 11:30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公众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基础,证券监管部门和环境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或公开的监管、处罚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目前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环境违法成本偏低的情况依旧存在。”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问题,并在议案中建议证监会及环保行政执法部均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

  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企业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的环境信息。

  吴青分析,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意义重大: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更为有效的环境监督;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是“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任务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监督和制约的环境治理体系;此外,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有利于加强上市公司的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并有利于督促其构建环保合规体系的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赵亚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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