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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防止冤假错案应将看守所剥离公安

2016年03月05日 19:43 来源于 财新网
认为从根本上预防冤假错案,应将看守所脱离公安管辖,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实现“侦押分离”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冤案可以昭雪,生命却不可以重来。一系列冤案爆发凸显出中国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弊端。”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提出上述问题,并认为实现“侦押分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冤假错案,做法是将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管辖,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按照中国现行刑事司法权限的配置,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和看管犯罪嫌疑人,但多起冤假错案和“躲猫猫”、“喝水死”等疑犯意外死亡事件表明:这种设置使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

  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后,公安部2015年年初出台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方案,其中未提“侦羁分离”问题,各界对看守所改革问题颇为失望。

  “从佘祥林、赵作海,到念斌、钱仁凤,部分看守所里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了冤假错案。”朱列玉说,实现“侦押分离”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三方面难题:

  首先,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保障被羁押人员的人身权利。朱列玉解释,目前“侦押一体”的制度虽然能提高侦查效率,但无法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得不偿失。“公安一方面负责侦查和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又管辖看守所,预审和看守是一体,一旦侦查人员急功近利、破案心切,难免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看守所受公安机关管辖,受制于同一个领导,不可能与其办案需要、利益纠葛完全脱钩,难言中立,更遑论保护被羁押人员的权利。”

  其次,有利于解决“会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一名律师,朱列玉用“老大难”来形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问题。他告诉财新记者,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实践中律师会见却屡遭刁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于便于侦查、快速破案等各方面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对律师会见设置阻碍。即使能够会见,也难以保证不被监听。而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保持其中立性,看守所不再和律师的辩护处于直接对立,律师会见难自然解决。”

  再次,有利于加速中国法治进程,与国际接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6年了,这远远滞后于中国法治进程”。朱列玉感慨,“侦押分离”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中国看守所管理体制依据的是1990年出台的《看守所条例》,该条例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该条例仍将犯罪嫌疑人称作‘人犯’,既不符合中国法治进程更于国际脱轨,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侦押分离’是大势所趋。”

  朱列玉还分析,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有可行性,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与被羁押人员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具备管理看守所的条件和能力。

  “司法行政部门并不具有侦查犯罪和惩罚犯罪的职责,承担的是羁押职能的中立者角色。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司法部门,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素养,具有管理看守所的能力。此外,1983年,监狱正是从公安机关脱离,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已经长达三十多年。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也具备管理看守所的相关经验和条件,是看守所最理想的管辖部门。”

  财新记者了解到,看守所改革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从2008年就开始就向中央政法委提交关于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但他透露,提案总由公安部来答复,“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总给我讲看守所有哪些改进,一提到将看守所剥离给司法行政系统的问题,他们就笑而不语”。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周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