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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武贤代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 要摒弃政府限价思维

2016年03月03日 12:50 来源于 财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任武贤建议,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的改革,应摒弃政府限价思路。至于医院药品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价差,建议统一划归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分配,不应归属医疗机构所有

  【财新网】(记者 李妍)正在推进中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涉及患者、医院、医保支付方、生产和经营企业多方的利益,对产业发展和民生权益都影响巨大。

  2015年12月底,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共同拟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联合征求了5家行业协会的意见。其总体要求之一,就是要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亚宝药业集团董事长任武贤对财新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药品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使用均进行了规定。但是,还应该充分考虑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各个部门出台政策的联动、衔接;谨防政策导向异化了支付标准,使改革成为医院层面强制药品降价的工具。

  此外,任武贤还建议,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改革,应兼顾卫生政策联动,以实际可操作性为原则,并同时符合市场规律。

  任武贤在他提出的建议中表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应坚持药品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摒弃政府限价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管理支付标准与药品销售价格的价差。

  对于医院药品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价差,他建议,统一划归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分配。

  鼓励医院与药商谈判,固然会加强医疗机构的议价动力;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医院逐利、要求药厂降价的动机,也可能因之增强。在征求意见稿中就规定,“定点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

  但任武贤认为,“这容易引导医院不断压低药品采购价格,以确保获得更多的药品收益。这也会造成医院进行‘二次议价’。人社部应该明确差价归属问题,不应该鼓励差价归属医疗机构。”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关于“原则上定点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售药品的实际售价不得高于支付标准”的规定,这也使得医保支付标准,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最高限价。在2015年5月才取消的政府限价政策,有可能会以另一种型式卷土重来。

  任武贤认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应充分考虑患者利益,保障患者的现行福利待遇能够继续稳步提高。

  当前,中国患者自付比例占医疗费用总支出的35%,与发达国家自付比例平均水平(12%)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任武贤分析,患者自付比例偏高的主要原因,是药品的自付部分占比较高;若在目前的支付制度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会加重患者的医疗负担。而且,不同参保人群的医保报销待遇差距较大,患者对药品价格普遍十分敏感;降低医保报销水平容易引起患者不满,激发医患矛盾。

  在结余基金的利用上,任武贤认为,一部分的结余基金,应当用于鼓励创新,优先考虑增加新药市场准入,提高创新药品的可及性,实现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改革目标。

  另一部分的结余基金,可以根据医疗质量评估结果,用于奖励医院,以鼓励医院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对于医院药品销售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价差,任武贤建议,可由患者及患者购买的商业保险共同承担,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支付标准涉及患者、医院、医保支付方、生产和经营企业多方的利益。任武贤表示,“建议选取医保资金管理规范、筹资达一定水平、医院管理水平相对高的省份,选取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品种,先行试点制定药品支付标准,并做好患者沟通宣传工作;通过试点稳步有序的推进,更符合现阶段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复杂形势。”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