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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完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2015年03月13日 11:34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渠道有限,金融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突出,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包括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和调解规则等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金融消费”日益融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消费信贷、信用卡、借记卡、第三方支付、代客理财、代缴费等,但消费者金融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同时,中国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渠道有限,走法律诉讼渠道打官司又费时费力,金融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突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的议案建议,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周学东表示,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及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复杂性,即使是专业人员,要透彻了解其性质、结构也并非易事,现有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普遍适用于金融消费纠纷,普通的消费维权途径很难为金融消费提供有效的保护。如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与金融监管技能,难以正确处理金融纠纷。仲裁、诉讼则程序复杂、成本过高、费时费力,且消费者举证困难,使消费者轻易不敢涉足,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周学东指出,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方式收效甚微。中国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途径,一是金融机构内部通常设有投诉处理部门,二是部分地区的(银、证、保)行业协会开始承担调解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职能,三是部分地区消费者协会对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投诉进行调解和处理,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山东、广东、陕西、黑龙江等地试点建立了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非诉解决机制,保监会、证监会也在探索保险、证券纠纷的非诉解决途径。

  尽管上述非诉解决途径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少协同,涉及跨领域跨行业的金融消费纠纷时存在失效或者互相推诿;现有的非诉解决方式对纠纷双方不具约束力,处理结果缺乏强制执行性等,作用有限。

  他援引国际经验称,为应对大量发生的金融消费纠纷,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专门的非诉解决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英国建立了金融督察调解机制、新加坡于2005年成立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于2011年也分别设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周学东认为,中国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在化解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应借鉴域外先进做法,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包括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和调解规则、明确从业人员遴选标准和调解效力等。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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