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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观察】提及律师近年最多 各省冷热不一

2015年03月13日 08:05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两高”报告观察
2015年两高报告是近年来律师出现次数最多的一次,但各省份法检工作报告与往年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甚至很多省份仍然只字未提。两高报告只是风向标,无需过高赞誉,落实终要靠各省份法院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3月12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和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完成了2015年“述职”工作报告,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第一次两高报告

  在依法治国铺开与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虽然报告仍是2014年工作的总结和对未来工作的安排,但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两高报告对律师的“不惜笔墨”,可谓最大的变化之一。

  “律师”增多意味着什么?

  “2015年两高报告是近年来律师出现次数最多的一次,无论是律师队伍建设,还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权益的保障等,都有所涉及,也是从来没有过的。”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韩德云告诉财新记者,这体现了两高对保护律师权益的新认识,将律师权益保护作为人权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从文本看,两高报告关于律师的内容明显增多,尤其是最高检报告。

  2014年最高法报告三次提到“律师”,分别为“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高度重视律协、律师反映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推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案件”,“从法学院校和律师队伍中选拔高层次人才,改善队伍结构。”

  除了与2014年报告类似的三项内容,今年的最高法报告又增加了“制定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法,保障律师查询立案信息、查阅相关材料等权利,律师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加快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公正司法。”这两项措施意在为律师履职创造条件。

  近三年来,律师在最高检报告出现的频率与日俱增。2013年有1处提到律师,2014年有3处,分别为“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听取律师意见、接受律师的监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且基本都是原则性阐述。

  今年的最高检报告,除了上述三项,涉及律师的主要还有:(1)拓宽监督范围,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违法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纳入监督。

  (2)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特别是推动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3)认真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

  (4)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拒不纠正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

  (5)限制律师合法权利等司法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以权谋私、以案谋钱、贪赃枉法。

  新增的内容具有更直接的问题指向,比如“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三难问题”等,且多为2014年工作中已经逐步开始执行的现实制度,而非原则规定,也基本体现了过去一年检律关系的基本态势。

  韩德云表示,四中全会首次明确了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明确他们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两高报告将律师作为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反映出报告的视角与以前相比发生了转变。”

  但是,法检机关与律师的关系多大程度出现转机,两高报告的内容是否意味着“成绩满满”?据财新记者检索,2015年各省份法检工作报告与往年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各地严重不均衡,甚至很多省份仍然只字未提。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分析,地方司法报告为何很少提律师?归根结底还是骨子里不重视,这是多年来积累下的“正常”现象,当然,从推进依法治国和法律共同体建设看,这又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

  “法检机关对律师的角色和作用不理解,甚至排斥,这种情况还很多,所以也导致不少冲突。”张青松说。

  两高报告是风向标,但落实终要靠各省份法院。

  谁更“善待”律师?

  从两高报告内容看,最高检报告更显“诚意”,出台了一系列更具操作性的措施,且首次写进“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的三难问题,明确提出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等等。

  “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不接纳是长期以来存在的客观情况,近年在逐渐改观,但仍然很多。法院系统给我的感觉是有一种恶化倾向,法院本来对律师的态度比检察机关应显得更为中立或更为接纳,但近些年来显得越来越排斥。”有着多年辩护经验的张青松告诉财新记者,法院对律师的防范心理前些年反而没有那么严重。

  “辩审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而控辩双方反而相对缓和。也可能因为地位不同,控方和辩方的冲突都是可以解决的,毕竟双方谁说了都不算。”

  张青松这样形容辩审关系:“听说哪些律师来开庭,法院会做各种预案,说好听一些是重视律师工作,说不好听就是贼来了的感觉,当成‘异类’。律师们的感觉非常不好。”

  “在律师面前,法院也显得很紧张。”张青松说。

  在张青松看来,检律关系近几年反而逐渐朝合作的方向转变,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阅卷和听取律师意见两个问题有了很大改观。

  韩德云与张青松看法不同,他认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冲突通常会更多一些,律师和检察官是控辩双方,而法院毕竟是裁判机关,是中立的。

  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关系近年在趋好吗?韩德云指出,“其实不是这么回事,不是趋好,而是以前的关系更恶劣,是对抗性的,所以现在给人感觉缓和了,其实法院与律师的关系更好一些。”

  当然,“好”与“不好”更多只是个人体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检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取决于制度框架,制度框架没变,讨论良性互动也不会有太大意义,都只是个案,取决于个别的人或地区,但根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韩德云补充,从两高角度看,与律师的关系处理的都不错,在各个省份,有的地区是法院与律师关系更和谐,有的地区则是检察院,不同地区情况不一样。

  现实中,无论法院还是检察院,与律师的“隔阂”仍处处可见。张青松介绍,在律师中反映比较强烈的就是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审讯录像,多数侦办机关会一并移送法院,但法院就是不让律师复制,也没有什么理由。最高法还曾有过专门通知,但法院总是想尽办法阻挠。

  张青松说,“还没听说哪个法院很痛快的把审讯录像给律师,即使有成功复制的,也是折腾很多次,控方已经把视频给你了,为什么审判一方还要阻拦呢?”

  虽然“三难”有了一定改善,但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难题仍很严峻,矛盾比较突出。最高检报告“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也是直面现实。韩德云坦言,虽然法律规定了,但就是见不到,因为很多案件是纪委和检察联合办案,不能会见存在制度性限制。

  在实践中,按照最高检的解释,涉案金额达50万以上一般为重大贿赂案件,有些案件虽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检察机关往往也会按照重大案件执行,导致会见权和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张青松介绍,如果属于重大贿赂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往往以此为由不让律师会见,但是很多案件事后发现根本达不到重大贿赂案件,这属于技术性违法。

  “由于侦查是封闭的程序,谁也没有办法判断到底是否属于重大贿赂。”张青松说,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一般都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如何重建法检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与往年相比,两高报告对于律师的重视值得肯定,但也只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前进了一小步,不宜过分赞誉。近年来,发生在法检与律师之间的“敌对”关系频频见诸媒体,尤其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死磕派律师”崛起,冲突更是不断。

  本处于同一共同体,相互之间不仅缺乏信任,甚至还构成腐败共生圈。徐昕指出,不少律师为赢利不择手段,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拉关系”,甚至“勾兑”、贿赂法官。而法官通过律师收受贿赂的现象也相当普遍。促进法检机关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徐昕看来,当前法检与律师之间的主要症结就在于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如果严格遵守法律,双方不会有太大的冲突,关键是法检对于法律的严格遵守,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对律师的尊重,还远远不够。”

  “重建信任,只能依靠制度的改变,确立真正审判独立,法检与律师都只遵守法律。”徐昕说,律师与法检的关系,其实是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只有私权与公权都在法治之下,冲突才能解决。

  另外,徐昕也建议,法检选任方式对于重建信任也至关重要。以英美法国家为例,法官从律师中选任,法官被认为是律师职业的继续和自然实现,双方角色是互换的。两高报告以及部分地方司法报告,也均提到法检系统从律师中遴选人才。

  “总之,律师是法治之友,而非法治的敌人。律师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尺。”徐昕说。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