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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司法改革须依宪进行

2015年03月11日 19:08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法律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要首先回到法律上来;如果突破法律规定进行改革,要得到授权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发言中强调,推进司法改革必须依宪依法进行。

  陈冀平指出,司法改革必须依宪依法进行。对于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就要首先回到法律上来,依法办事。如果突破法律规定进行改革,就要得到授权。

  “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重新调整,决不能置司法规律于不顾,大搞部门本位主义。”陈冀平表示,凡涉及部门利益的事项,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由中央统一进行。

  陈冀平说,改革方案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估。要特别听取一线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不能闭门造车、关门改革。

  陈冀平认为,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齐头并进,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现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改革,有重“去地方化”轻“去行政化”的倾向。

  “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不公,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地方党政领导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因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陈冀平表示,在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去行政化”。

  陈冀平认为,司法改革既要加强法官的权利保障,又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升。他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要让审理者裁判。取消庭长、院长的层层审批,审委会对案件进行讨论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

  其二,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将使法官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人均案件数和工作量,要提高法官的待遇。

  其三,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同时,也要注重法官素质尤其是职业操守的提升。对此,需要一整套制度予以保障,包括科学合理的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突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公检法司之间的监督制约;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选拔机制,设立相对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

  在陈冀平看来,司法改革是系统工程。除了上述措施,还需强化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开。他指出,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要与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相结合,避免只讲责任不讲权利;追究错案责任,对错案要有明确的界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避免行政化追责;另外,要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全文公开,接受监督。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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