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完善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细化和量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能力”等因素。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在广东代表团做发言时如是建议。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已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49个设区的市,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