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周学东代表:尽快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

2015年03月07日 09:49 来源于 财新网

  关于尽快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周学东

  2015年3月5日

  事由: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规范现金使用、减少现金的流通量、防止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暂行条例》颁布至今已过二十五年,这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金管理领域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委经过前期调研,已于2014年形成新的《现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建议尽快完善后出台。

  理由:

  一、《暂行条例》立法背景已发生重大变化

  《暂行条例》出台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时代,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生活的进步、结算工具的发展,《暂行条例》有关内容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对现金管理的现时需求。从管理内容看,《暂行条例》中设立的现金使用范围、结算起点、库存限额、坐支禁止等基本制度,行政色彩浓厚,悖离市场原则,现实生活中已形同虚设。从管理措施看,《暂行条例》赋予了商业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活动的诸多监管职责,但商业银行现已逐步改革为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要求其在追求利润中监管客户、处罚客户违法行为,实践中其既无动力,也无可行性;同时,赋予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还与《行政处罚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矛盾。

  二、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打击偷税、洗钱、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出台《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打击偷逃漏税。依法交纳税款,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现实中许多纳税单位和个人大量使用现金交易,不建账、造假账,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难度,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出台《现金管理条例》,可以通过现金存取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等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交易偷逃漏税的可能。

  二是出台《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防控现金洗钱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由于现金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是特殊的动产,持有人即所有人,容易隐瞒财产滋生洗钱行为。出台《现金管理条例》,引导推广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使用管理,可以降低洗钱风险。

  三是出台《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打击贪污腐败。从已查处的贪腐案例看,不少行贿受贿案件均以现金方式实施。如发改委落马副司长魏鹏远家中发现上亿元现金,执法人员调用16台点钞机才清点完毕,引发社会对行贿受贿现金化的强烈关注。出台《现金管理条例》,是落实和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纲要》“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以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现金交易管理,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交易预约和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可以降低现金方式大额行贿受贿的可能性,有力打击贪污腐败。

  三、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监管部门履行好现金管理职责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非现金支付手段、微信“红包”、支付宝“当面付”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得到广泛使用,对现金流通的影响日益增大,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此,2013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明确要“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9号)也明确要“完善现金、票据管理制度”。为了让金融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应当尽快修订后出台《现金管理条例》。

  建议:尽快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

  对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总体思路

  现金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现金合理流通,保障现金供应,防止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在总体思路上,应遵循通过市场化和行政化手段共用的方式,保障现金供应,规范现金收支及使用,限制特定领域的现金使用,鼓励并推进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促进现金的合理流通。建议修改后的《现金管理条例》应当尽可能的采用市场化手段,如通过现金存取规定、现金使用限制等提高现金使用成本,同时进一步降低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成本,鼓励和引导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通。

  有观点认为,《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的管理不宜过严,否则会限制存款人的财产支配权,如对大额取现预约制度的争议就较为激烈。实际上,这种担忧没有必要,因为存款人预约后银行有义务无条件配合提取现金,存款人的现金交易需求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同时,随着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存款人还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各种支付方式,其财产支配权行使不会受到影响,而是在传统支配方式上得到了拓展。此外,出于国家安全、反恐怖融资、打击违法犯罪等需要,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现金进行适当限制,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在并不显著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更大法益的追求,合理也合法。

  二、制度设计

  1.建议将个人纳入现金管理的对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和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收支、使用现金的活动进行整体监管,并做好社会现金流通的统计监测。

  2.建议规定银行现金存取应当登记备查。现金存取是现金社会流通的起点和终点,对现金存取实施严格管理,由银行收集、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现金存取记录,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现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3.建议允许银行对大额取现收费,鼓励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通过适当提高现金使用成本,如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同一金融机构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提取现金达到一定数额的,金融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通。同时,建议规定政府部门及达到一定条件的特定类型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受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税务部门鼓励纳税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税。

  4.建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收付管理作出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是社会现金流通的重要环节,规范现金收付业务对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保障现金供应,提高流通人民币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建议《现金管理条例》授权人民银行对银行现金备付制度、现金收付业务规范、现金收付业务安全等制定标准,并根据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