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彭静委员:错案追究应强化司法问责

2015年03月05日 10:56 来源于 财新网
称错案就是污染的水源,危害非常大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错案就是一个污染的水源,危害性非常大,”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3月4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她的提案《加强司法活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要着力解决错案追究,以强化对司法活动的问责。

  彭静向财新记者介绍,提此提案是因自己在与法院、检察院等办案机关接触过程中发现,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通过对司法运行的监督来提高公信力。

  除了强化司法活动问责机制,彭静建议还需健全司法信息公开机制,尤其是探索公开案件承办人员履历的可行性和方式,落实律师的监督功能。

  错案责任追究待理顺

  呼格吉勒图获判无罪、聂树斌案复查……据公开媒体报道,过去一年中共有12起重大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但遗憾的是,纠错之后却少见后续追责的报道。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彭静提出,错案责任追究是完善司法活动问责制度最应着力的一点,是纠正错案的应有之意,更是预防错案的重要保障。

  此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曾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就此彭静建议,首先要落实错案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机制,现行追偿机制规定地非常原则,还需要更好地细化、完善,要完善追偿的标准、追偿机关和被追偿人、实施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最后实现“落实到主体”的追偿机制。

  彭静说,要严格错案责任人调岗处分机制,对法官、检察官这样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调离审判岗位来做责任追究。而对已经退休的相关人员,要根据终身责任追究制进行不同处罚。

  在严格问责的同时,彭静主张在错案追责时应实行分类问责,对法律的认识存在主观因素,所以错案的形成应区分是因法官根据徒然的证据认定事实等“硬伤错误”,还是缘起个人理解的偏差。

  司法行为主体身份公开可行性待探索

  “司法公开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彭静称,司法公开包括司法行为公开和司法行为主体身份公开。目前,前者做得不错,但后者却基本未做。

  她建议尝试增加司法行为主体身份的公开,因为“审判最重要的还是人”,诸如法官工作的学历、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的工作信息都需要加以公开,这样有利于督促他们提高办案水平和素质,让诉讼参与人“明明白白参与诉讼”。

  彭静指出,就办案人员而言,出公开立案等窗口单位人员的履职身份,身在业务庭、处、科、室等案件承办人与履职相关的身份情况还应公开。就司法机关而言,法、检两家的公开不应局限在窗口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公开与司法相关的部分。

  司法行为公开做得不错,彭静表示,诸如审判流程、审判文书以及执行流程的公开,甚至还利用二维码等新媒体方式来做公开,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还需扩大公开的范围,增加基层示范法院的数量。

  财新网此前曾报道,2013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一年以后,已有24个省市区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均上网,还有七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实现三级法院文书公开。

  律师监督功能待保障

  彭静指出,律师监督是社会监督中最具制度性、专业性的形式,因为职业法律人往往站在和办案机关对立的立场。遗憾的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律师处于弱势。

  她建议首先修改《律师法》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如果仅以其他法规、规章对律师权利和义务制度加以健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要完善律师执业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法中细化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的程序,使律师执业有完善的法定依据,确保律师执业遇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时有明确的救济机制。

  最后,要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益行为的问责机制。而现行《律师法》仅有第56条这一条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且其内容简单粗放,无操作性。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影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2015两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