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朱建民委员:应立法确定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机制

2015年03月04日 20:13 来源于 财新网
建立残疾人补贴条例和依法推动残疾人就业,是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

  关于依法建立《残疾人补贴条例》的提案

  政协委员朱建民(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提案

  自1990年我国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有关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条例相继出台,我国残疾人事业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战略要求,确定了到2020年残疾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尤其是最近提出的四个“全面”。这些均为依法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残疾人平均生活水平及就业状况与全社会相比差距很大。2013年,全国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正常家庭的58.8%,残疾人家庭医保支出却是正常家庭的1.6倍,残疾人家庭人均医保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比重比正常家庭高出12.3%,城镇残疾人失业率是全国城镇失业率4.1%的2.5倍以上。

  我们认为,建立残疾人补贴条例和依法推动残疾人就业,是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因此,建议如下:

  1、依法建立《残疾人补贴条例》。《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其核心应该是政府提供合理的生活补助和津贴,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

  2、在《残疾人补贴条例》中,应该依法确定政府在残疾人补贴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立法确定政府财政预算负担残疾人补贴的法律依据,法律上保障残疾人最基本生活与发展的财政来源。

  3、在《残疾人补贴条例》中,应该立法确定残疾人普惠加特殊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即残疾人首先享受国家规定公民的低保和医保等普惠福利待遇。此基础上,还应享受“因为特殊,所以给予特殊对待”的特殊待遇。普特结合、相不抵消。

  4、在《残疾人补贴条例》中,应该立法对残疾人的特殊待遇做出规定,包括:(1)立法建立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应不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的25%;(2)立法建立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3)立法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制定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并根据残疾人经济状况制定50-90%的购买指定种类的辅助器具的补贴标准;(4)立法建立以教育、培训、就业等促进残疾人自我发展的补贴,积极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工作、降低福利依赖。

版面编辑:郭艳涛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2015两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