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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取消审委会不能再等

2015年03月04日 09:37 来源于 财新网
施杰称,审委会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审委会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领导干预案件的挡箭牌,成为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遮羞布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在提案中建议,彻底改革审委会,就要修改《法院组织法》,取消审委会对案件的决定权。

  这不是施杰首次提出涉及改革审委会的提案。2014年施杰就提出了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提案。施杰告诉财新记者,去年的提案提交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重视,提案承办人多次与他进行沟通。

  审委会改革仍不彻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对深化司法改革、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等亦有说明。

  “2014年最高法院开始严格限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对案件事实的审理交由审判长、审判人员来负责。审判委员会这才开始回归司法规律。只有亲历庭审的人,才能对案件有全面、深入地了解。”施杰对财新记者表示。

  2015年1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成立。《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施杰认为,最高法院成立的两个巡回法庭,更是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审委会改革的方向。“两个巡回法庭和深圳前海法院的成立,实际上已经在做审委会的改革。比如关于巡回法院的规定,全文未再提审判委员会,而是提出由审判长签署判决书。以往的案件判决书,常常要庭长批,有些案件还要报审委会。”

  尽管如此,施杰仍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关于审委会的改革仍不彻底。

  “如果法律不修改,一旦留下口子,审委会仍有权决定案件。最高法院严格控制审委会办理案件的类型,在地方基层法院可能就无法控制住,而且领导通过审委会过问案件的老问题也仍会出现。”施杰认为,要让审委会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不应该肩负有对案件判决的权力。“这才符合审理者裁判,裁判者终身担则的基本法律精神。”

  审委会改革需一步到位

  按照现行《法官组织法》,审委会对案件有判决权,审委会的决定审判人员必须服从。为此,他在提案中写到,“修改《法院组织法》,取消审判委员会,应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施杰认为,改革审委会制度,应该一步到位,《法官组织法》目前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时候。“审委会制度不仅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领导干预案件的挡箭牌,成为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遮羞布。经常有个别法官利用集体决策的机制实现自己的目的,逃避责任追究。”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实践中审委会办理案件主要依靠承办人员的案件汇报,“审委会成员没有看到证据材料,没有经历庭审质证,只能依赖承办人员的汇报,进行判断。”

  审委会集体决策亦不利于错案追责机制的建立。“近几年纠正的几个错案,如呼格案,佘祥林、赵作海案,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审委会做出的决定是集体决策,发生了错案如何追责?”施杰说。

  七提案剑指司法改革

  施杰向财新记者介绍,他就本次全国政协会议提出十项提案,其中七项提案涉及司法改革,五项提案直接涉及保障被告人及律师权益。

  财新记者看到,这七项提案具体包括,改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完善看守所软硬件条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刑事诉讼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相关措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刑事诉讼领域设定案卷材料无纸化。

  施杰委员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称,这七项提案均来源于自己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办案中的发现,既涉及现行法律制度性缺陷,也涉及司法公权力在执法过程当中的不当使用。

  其中,改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刑事诉讼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健全“检务公开”制度等四项提案剑指限制司法公权。

  如关于改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提案中,施杰提出要“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处,将审批权提高到省一级检察院。”

  关于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提案中,施杰明确,“针对检察院的各种检务行为,明确规定其应公开的内容和时限,使其行为展现于公众面前,从而促成检察工作的公正。”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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