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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今后集体土地建商品房要试点

2014年03月05日 20:29 来源于 财新网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获准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否建商品房,要“很谨慎地试验”

  【财新网】(实习记者 盛梦露 记者 汪苏)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获准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否建商品房,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要“很谨慎地试验”。

  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能否开发房地产是个敏感话题。一方面,决策层有很多担心:放开高利润的房地产领域会加大村集体和农民违规占地冲动,引发资本圈地,导致耕地红线失守;还会打破政府对房地产供地的垄断,使中国的高房价面临硬着陆风险等等。

  房地产领域一直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禁区。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陆续在安徽、浙江、广东、上海等地试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这些试点都留有一个门槛:不可流转用作商品房开发。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放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后,国土资源部即明确,不得将其流转用于房地产开发。

  另一方面,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若再不允许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开发房地产,显然不符合“同地同权同价”精神。一些专家并认为,这是对“同地同权同价”的检验。

  陈锡文的态度非常谨慎。他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问题,“前提条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实就是乡镇企业用地,量很少。第二,进去以后怎么办。这涉及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如果不修改,“没人敢用你的地。农民愿意拿出集体土地,开发商敢用吗?银行接不接受土地抵押贷款?”陈锡文称,这些问题不解决,“允许了也没有用。”

  他表示,法律能不能修改,“还要通过试点来看”。

责任编辑:张进 | 版面编辑:曹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