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作为输水干线调蓄站的湖泊水质状况成为调水工程成败的关键。湖泊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发挥着调蓄洪水、供水、维护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时,忽视了对湖泊的有效管理与保护,多数河道成为城市污水和工矿企业废水的排污通道,湖泊污染、围垦、过渡养殖等问题致使湖泊功能、生态环境和效益不断下降,地表水体污染严重。以南水北调山东段湖泊南四湖为例,2010年在南四湖主要入湖河口水质监测中,Ⅳ类水质占整个河口点的24.1%,Ⅴ类水质占55.2%,20.7%的河口水质属劣Ⅴ类。湖泊水环境的污染,使湖区绝大部分断面达不到功能区划的Ⅲ类水质标准。这几年,有关部门虽然在加强河湖管理、修复河湖生态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受工业化、城市化大发展的影响,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人水争地、河湖污染、生态退化问题更加突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当前湖泊管理正处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转变的过程中,湖泊保护工作中面临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
1.湖泊管理体制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强化。虽然各地湖泊联席会议制度已建立,但个别湖泊联席会议组织结构形式相对松散,各地各部门管理力量仍不能形成有效合力。以江苏为例,虽然省编办明确了相关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协助省水利厅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职责,并承担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但由于法规没有授权,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窘境。
2.湖泊资源开发利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经济社会对湖泊的开发利用历史由来已久,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对湖泊资源的利用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目前湖泊水域养殖过度,非法采砂、非法圈圩、违法建设等人为侵害湖泊的行为依然是当前湖泊面临的主要问题。
3.湖泊综合治理扶持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按照《湖泊保护条例》要求,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湖泊生态修复、流域治理、退圩还湖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但长期以来,公共财政投资以及政策扶持方面还十分不足,难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4.面上湖泊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以江苏为例,按照《湖泊保护条例》要求,全省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137个湖泊中有121个应由市县负责管理湖泊。由于经费投入匮乏、管控手段不到位等因素,目前面上湖泊管理工作明显滞后于省管湖泊。部分湖泊还存在管理机构尚未落实到位、保护规划尚未编制、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为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保障退圩还湖生态修复工程的有序、有效实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建议:
1.强化重点湖泊的管理机构建设。大型湖泊对流域内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往往是当前问题突出、复杂的湖泊,鉴于目前较为松散的管理体制,建议在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相关机构,全面整合涉湖管理职能,有效实施湖泊综合管理。建立湖泊分级管理体系,强化依法管理,加强综合管理,推进综合执法。
2. 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生态环境治理。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全线贯通后, 沿线调蓄湖泊的水质好于或稳定达到地表Ⅲ类水质标准,要突破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界限,综合考虑湖泊流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制定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统筹流域内河流上、中、下游水资源的开采量;严格控制湖泊核心区的人类活动强度,合理规划渔业养殖区和养殖规模;根据流域内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湖泊流域进行生态功能分区,制定不同区域主要产业的发展政策与布局原则;制定全流域的水土保持计划,提出基于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模式。
3.加大湖泊综合治理的投入。建议出台有利于推进湖泊综合治理的优惠政策、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利各地政府计划地推进以湖泊生态修复、生态清淤和退圩还湖为重点的综合治理,恢复湖泊调蓄、生态功能,维护湖泊健康生命。
4.加大侵害湖泊法律处罚强度。当前湖泊保护范围内非法圈圩、非法采砂、非法建设等人为侵害湖泊行为仍是当前湖泊管理与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违法成本小、执法难度大,导致侵湖事件屡禁不止,建议全国人大研究《湖泊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人为侵害湖泊处罚手段和力度。